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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中)

录入时间:2000-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0信息】 上文提到国际控股公司是为控制而不是为 了投资而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证券的公司,其收入主要是从子公司取得股息和资本 利得。跨国公司建立控股公司的简略结构图假设为: 跨国公司在Y国设立一家控股公司H之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参与,以及子 公司对母公司的收入支付一般以控股公司为中介。那么设立控股公司能获得哪些税收 利益呢? 首先是预提税方面的利益。获得少缴预提税利益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子公司支付 股息给控股公司只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二是控股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同样只 负担税率较低的预提税。 由于国际税收协定对缔结国采取限制的低税率,所以控股公司一般应设在税收协 定网络比较发达,而且限定税率比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例如荷兰、瑞士、塞浦路斯等 国。这些国家同世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并对协定国均实施低税率的预提税, 如荷兰对丹麦、意大利、挪威和瑞典的股息预提税限定税率为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 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好场所。 例如,假定母公司P设在墨西哥(X国),子公司SA设在丹麦(A国),那么 子公司SA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要课征30%的预提税。现在P公司在子公司之上设 一控股公司H(地点在荷兰),那么子公司SA支付股息给控股公司H,只要缴纳0 ~15%的预提税,H公司以后如果再支付母公司P的股息,也只要缴纳25%的预 提税,而且还可以全额抵免子公司SA已缴纳的预提税。这样预提税至少减轻5个百 分点。 这里还要提到,国际控股公司如果设立在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的国家和地区(如 美国、新加坡、香港等)或者设立在虽有税收协定关系,但不实行预提税低税率优惠 的国家和地区,上述所说的利用税收协定的好处将不复存在。因为前者不分是否有协 定关系全面免征股息预提税,后者虽有协定关系,也没有减征优惠,所以税收协定对 于是否可得到预提税利益则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时,跨国公司的着眼点不在于税 收协定网络,而在于是否实施低税模式,因此避税港成为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首 选。如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大公国、马恩岛、海峡群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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