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货物的税收处理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某市有一A厂,以生产烟丝,并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作为其主要业
务。1998年,该市遭受了百年未遇的洪水侵袭,A卷烟厂由于未能及时转移外购烟丝,
导致一部分烟丝被洪水冲走,购进时价值总额达10万元,其余部分因整个夏天都在
水中浸泡,腐烂变质,A厂领导决定将这部分烟丝分配给厂职工,由他们自己来处理,
这部分烟丝购进时价值总额为5万元。同月,他们销售烟丝15万元,销售甲类卷烟
20万元。A厂财务人员计算出了他们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税额。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15+20)×17%-(10+5)×17%=3.4万元;A厂应纳所得税税额=10×33%=3.3万
元。10万元是扣除了被洪水冲走的库存的烟丝以及其他一些扣除之后企业所获得的利
润。
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例第十三条规定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
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货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处理中的集体福利
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职工宿舍、托幼园所等福利设施及其
设备、物品等;个人消费是指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A
厂将外购的部分烟丝分配给职工,以增进个人福利,该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行为。所以A厂不能抵扣5×17%=0.85万元的进项税额。
第(五)、(六)两项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和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而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A厂部分外购烟
丝被洪水冲走,是属于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与A厂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所以10×17%=1.7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第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
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有时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收入
总额在减除成本、费用等项目时,应依税收规定予以调整。这里就涉及到应纳税所得
与会计利润的区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立足点,目的是要
维护征纳双方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确定会计利润则是以财务会计制度为立足
点,目的是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正是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所
以《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
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就是说,如
果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同按照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确定的应纳税所得
额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额才可作为应纳
税所得额。本案例中,企业所遭受的损失是属于税法规定的损失,故可以扣除,因为
这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
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这部分损失因已得到赔偿,
故不应再理解为损失。查看企业账面记录,并没有发现任何赔偿记录,而且企业也未
参加保险,所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正确。
点评:
从本案例中可以了解到,同样的损失在不同的税种处理中就有不同的方案。对于
增值税而言,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和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
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而同样的
非正常损失在企业所得税中却可以加以扣除。因此纳税人除了了解暂行条例、税法外,
还要详细了解细则、实施规定等对条例、法规的解释,这样方能有助于正确履行纳
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尽量考虑到非正常损失,尽
量避免非正常损失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比如加强管理、经常检查以及防止自然灾
害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