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业户外设办事处哪种方式好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某油品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
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月至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
置了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
税收法规,有以下三种经营方式及涉税处理方法: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
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
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
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
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
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
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
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在1998年1月~1998年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货物500吨,
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
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月~6月盈利100万元(注:
1.沈阳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2.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
为不含税价格)。该办事处1998年1月~6月收入按上述3种涉税处理方法,纳
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
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
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万元-160万元)×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万元×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17%=
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增值税?(1000万元-900万元)+(200万元-160万元)?×
17%=23.8万元 所得税100万元×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3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