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抹账”不能抹掉必要的程序
录入时间:2000-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所谓“三方抹账”又被称做“三角抵债”
或“三方磨账”,是当前企业间处理三角债务关系的一种新经济现象。其存在的原因
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企业互有购销关系,且互有债权、债务。
我们设定A、B、C三个企业,三个企业间的经济关系为:A企业向B企业销售
货物,同时又与C企业有购销业务,如购买原材料;B企业拖欠了A企业的货款,A
企业又拖欠C企业的货款,形成了三角债务关系。“三方抹账”的目的是抵清三角债。
运作程序为:A、B、C三方经协商达成“抹账协议”,由B企业提供货物,用于
抵顶A企业的债务,A企业则直接将这部分货物转交C企业,抵顶对C企业的债务,
B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C企业,之后三方凭协议各自冲销债权债务。其中,A企业在
此过程中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C企业,贷:应收账款——B企业。B企
业作销售账务处理,C企业作货物购进处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信用购销现象越来越多,“三角债”问题
始终困扰着企业。“三方抹账”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于缓解企业“三角债”压力和资
金紧张状况,减少坏账及债务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此相伴生的税收问题,
也成为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一个新问题。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
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税收法规规定,尽管“三方抹账”
的中间方A企业没有发生货物的流进与流出,但货物的所有权却从B企业转移到了
A企业,再从A企业转移到了C企业。在这一过程中,A企业在将顶账货物转向C企
业时,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同时获取了减少债务的利益补偿,其行为构成了有
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就交易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事实上,A企业虽然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销售抵债物资,但没有事实的货
物交易行为,而只是用债权抵顶了债务,在抵债过程中用于抵债的货物没有增值。依
法应缴的这笔税款是在无增值的前提下实现的,从道理上讲不符合增值税仅就增值部
分计征税金的基本原则。此外,企业受三角债困扰已经承受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为清
理三角债又要“额外”负担所清理债务金额17%或13%的增值税,从道理上讲是
不公平的。
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一种情况是用于抵债的货物为汽车等特
殊货物。如是汽车,根据我国现行汽车市场管理规定,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小汽车
(包括旧汽车),其交易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进入指定的市场才能
进行,不能无照经营。作为处于“三方抹账”中间环节的A企业,一般情况下是无经
营汽车资格的,所以就不能开具销售小汽车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只能采取B
企业开具发票给C企业,A企业只作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转账的办法,而无法进行正
常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即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再在货物转移向C
企业时向对方开具发票。这种情况通过“三方抹账”不能抹掉A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
只能有待于有关特殊政策的出台。另一种情况是抵顶债务的货物为一般商品。“三
方抹账”的中间方即A企业,可以采取正常的货物购销和增值税账务处理来避免因
“三方抹账”抹出额外税收负担。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
业以货抵债的,受货单位可以凭以货抵债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
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抵扣,这样“三方抹账”的中间方可以进行正常
的增值税账务处理,避免额外税收负担。但按现行政策,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
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三方抹账”中,对A企业来讲,
必须作购进货物处理,并验收入库后,方能够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资格。这样,货物
入库后再出库,势必逼迫企业空转货物,造成人力、财力的不必要浪费,降低效率,
但是这是税法的规定,必须如此。在现实中,多数企业无法深入了解上述政策,有很
多以一般货物进行“三方抹账”的企业也采取了B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C企业,A企
业只作债务、债权抵减账务处理的办法,这样做将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因此,在进行“三方抹账”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否则会
得不偿失。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能制定出相应政策,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