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顺查法查出企业5个涉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0-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0信息】 河南省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坚持每月
对所有代理企业进行一次纳税审查。近日,市第一高强度纸厂提供的8月份《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显示:本期无上期留抵税额和期初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8.2万元;
本期销项税额9.8万元;应纳税额1.6万元。
由于该厂业务量不大,事务所采取了顺查法,从审查原始凭证开始,顺次审查账
簿,核对报表,最后根据所发现的问题调整了应纳税额。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以下
5个方面的问题:
(1)销售瓦楞纸取得的运输发票中有3份是从“运管办”开来的,金额4万元。
“运管办”并非运输部门,按规定这3份发票不应作进项税额抵扣,该厂已按金额的
7%抵扣进项税款2800元。
(2)购进煤末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其中1张税率使用有误,正确税率
应为13%,而专用发票上使用税率为17%,该票价税合计4680元,已抵扣进
项税款680元。
(3)购进地磅1台,价税合计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磅本属
固定资产,而企业全额记入“制造费用”科目,并已抵扣进项税款3400元。
(4)购进电脑防伪税控及配套装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87
0元。按照国办发[2000]12号通知要求,可以一次性进入成本,并可抵扣进项
税款1870元,而企业未作抵扣,全额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5)销售旧“东风”5吨载重汽车1辆,售价9540元。经对照固定资产明
细账,该车原价6.4万元,已使用6年。该行为属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财税字
[1994]026号和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该车免征消费税和增值
税,而企业却视同销售按简易办法申报纳税,多缴了540元。
经过计算调整,该企业8月份的应纳税额是20470元(16000+280
0+680+3400-1870-540),应补缴增值税4470元(2047
0-16000)。事务所当场为企业做了调账会计分录,并出具了增值税纳税审查
报告。企业会计满意地说:“有了你们每月一次的纳税审查,在纳税问题上我可真省
事,真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