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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企业办税的好老师

录入时间:2000-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0信息】 郑声是私营企业——安徽省舒尔服装有限 公司的老板。经过几年的努力,郑声把这家当初不起眼的个体服装厂发展成为年产值 近2000万元,产品行销全国的大企业。更让郑声骄傲的是,企业已经连续3年获 得了税务机关颁发的“依法纳税先进企业”称号。当笔者问到企业为什么能在纳税意 识上有如此突出表现时,郑声指了指正在辅导会计作账的老卢,说:“这都是他的功 劳。” 原来,老卢是名注册税务师,他是郑声专门请来为企业的税务问题把关的。 “请税务代理当参谋,郑厂长挺赶时髦。”笔者说。 “什么赶时髦,是我们企业需要啊。不瞒你说,之所以请老卢是因为有一件事情 让我觉得很窝囊。”郑声打开了话匣子。 1998年10月,当地国税局对舒尔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在检查 中发现,企业有这样一笔业务:1998年1月12日,舒尔公司向同城某百货公司 销售一批价值55万元的服装。舒尔公司当天发出货物并全额开具了普通销售发票, 但当时只收到15万元的货款,对方答应半个月内付清其余40万元货款。由于种种 原因,同年8月份,舒尔公司才又收到了20万元货款,到税务人员检查时仍然有2 0万元货款未收回。对这项业务,舒尔公司只在1月和8月分别按实收的15万元和 20万元作了销售处理,对未收到的20万元没有作任何账务处理。检查人员指出企 业的做法是错误的,认为企业没有正确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从而少记了销售收 入,要补税并交罚款。 “我听后很生气,货款没有收回,为什么要提前纳税?”郑声说到这儿还是很激 动,“我想这不成,搞不清楚税收问题,今后企业岂不是要在‘雷区’里过日子。” 就这样,舒尔公司请来了注册税务师老卢。 老卢到公司后,就上述问题给郑声上了一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也有补充规定,按照销售结算方 式的不同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 (一)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 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 续的当天; (三)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 当天。 由此可见,税法已经对舒尔公司“货款没有收回而要提前纳税”的问题回答得很 清楚了。另外,作为销售方的舒尔公司如果能事先了解购买方的资金、信誉等情况, 就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货款结算方式。比如,舒尔公司与百货公司签订了以分期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合同,分别于1月、8月、12月收回货款,那么舒尔公司就可以 根据收回的货款分别缴纳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这样,舒尔公司就不会“提前”为12 月的货款纳税,也不会“冤枉”地交罚款了。 经过老卢的一番解释,郑声恍然大悟,并了解到税务代理人员的作用。就这样, 郑声再也不让老卢走了,并与老卢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签订了长期综合代理合同。此 后,老卢把舒尔公司的所有账证检查了一遍,就所查出的问题按税法规定重新做了账。 于是,舒尔公司也就有了后来连续3年的“依法纳税先进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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