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黑龙江12/15/2000信息】 案例:
兴业医疗保健品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疗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私人企业,该公
司曾于1998年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
2000年3月份,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有向国外转移资金的迹象,于是派出
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银行资金账户已剩余不多。
3月10日,税务机关责令兴业公司在3月18日之前缴清应纳税款8.3万元。但3月
18日该公司没有动静。
3月20日,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
兴业公司于是提出以其厂房作为抵押,但提出其厂房的产权凭证丢失。于是3月20日,
兴业公司和其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协议,协议指出兴业公司以其生产厂房为抵押。
4月2日,该公司经理陈某带着公司的全部资金逃往美国,只留下几间厂房和积压
的医疗保健品。
经查,经理陈某先后就其公司厂房和积压医疗保健品进行多次抵押。
分析:
本案涉及到纳税担保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兴业公司向国外转移财产,发现其银行资金账户所剩无几,而且该
公司以前也曾有偷逃税的劣迹,因而有理由认为该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
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应缴税款。但限期内兴业公司仍没有动静,根据《税收征管
法》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兴业公司提供担保,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等到该公司经理携款潜逃后,税务机关才发现,原来该公司厂房和积压物品已
经经过了好几次抵押。
审查抵押财产是否在抵押之前设置过抵押是进行抵押担保的必经程序。如果在抵
押之前,纳税人己将财产抵押给了别人,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是无效的。只
有未设置过抵押的财产才能用于纳税担保。
本案例中,兴业公司提出用厂房作为抵押进行纳税担保,但却不能有效证明其所
有权的产权证,税务机关应意识到该项财产可能不属于兴业公司或是己作了抵押,而
且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土地、住房等不动产,应该持其产权凭证到登记主管机关登
记,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仅是和兴业公司签了一张毫无意义的协议便解决了,显然也
说明了其税法及担保法相关知识不够。
点评:
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能够保证履行纳
税义务的一种事前防备和控制措施。实行这种措施有助于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保护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受流失。
具体来说,纳税担保有两种形式,一是保证担保,二是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是指
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保证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纳
税义务时替纳税人履行的担保形式。抵押担保是指纳税人以其自己所有的且未设置抵
押权的财产作为自己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的一种担保形式。
为保证纳税担保的实际效果,税务机关应对担保人或抵押物进行调查。
税务机关对保证担保进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对担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调查。作为担保人,自然人应该是年满十八岁
的正常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设立。
2.对担保人的品德进行调查。作为自然人,担保人必须品质良好,没有犯罪前
科;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有良好的信誉。
3.对担保人担保能力进行调查。作为担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4.对担保人的主观意愿进行调查。充当担保人应当是完全自愿的。
税务机关对抵押担保调查主要是审查下述内容:
1.审查纳税人对抵押财产是否拥有所有权,只有在纳税人对该项财产拥有完全
所有权的情况下,抵押才是有效、合法的。
2.审查抵押财产是否已经设置过抵押。只有未设置过抵押的财产才是有效、合
法的。
3.审查抵押财产是否为国家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物品。这两种物品均不
得作为抵押。
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严格进行审查,以保证纳税担保具有
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