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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有困难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0-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0信息】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纳税人因短 期资金困难?未按时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课以处罚,结果是税款没少缴,还缴纳了滞 纳金和罚款,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使资金更加紧张。其实,对这样的问题,只要纳 税人引起重视,事前筹划一下,是可以避免的。 纳税人发生短期资金困难,不能 按期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时,首先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来解决。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可以通过申请延期纳税的方法获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 延期纳税。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由 此可见,当纳税人发生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时,纳税人应当利用好延期纳税这个税收政 策,争取延期纳税。这样,既解决了纳税人的燃眉之急,又可免交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如果不能获准延期纳税,或者说延期内资金状况没有好转,纳税仍然困难, 为免遭受更大的损失,可以通过举债纳税的办法来解决。纳税人通过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借款缴纳税款,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由此可见,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 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仅从加收滞纳金来说,滞纳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照现行规定,滞纳 金日加收率为2‰,一个月按30天计算,滞纳金月加收率为60‰,而现在国家规 定的银行贷款基准月利率(以半年以下期限为例)为4.65‰。二者相比,滞纳金 月加收率比银行贷款月利率高出12.9倍。也就是说,逾期纳税支付的滞纳金比银 行贷款利息高近13倍。再加上罚款,逾期纳税所支付的钱比起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来 就远不止这13倍了,甚至会多得多。 可见,纳税人在纳税困难时,如果能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缴纳税款,比逾 期纳税现金流出要少得多,从经济效果来看,前者比后者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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