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中的税收学问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黄河汽车制造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大型货车的企业,该企业生产的汽车使用某种
特殊的轮胎,一般由神鹰汽车轮胎厂提供。
2000年3月8日,黄河汽车制造公司再次委托神鹰汽车轮胎厂生产一批轮胎。双方
经商议决定,由神鹰汽车轮胎厂自己提供生产材料,折价为40万元,收取加工费70万
元,并议定于4月2日交货。
4月2日,黄河汽车制造公司提货并支付全部货款。由于神鹰汽车轮胎厂系小规模
纳税人,委托加工消费税由黄河汽车制造公司自己申报缴纳。神鹰汽车轮胎厂的会计
人员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记入39622元;黄河汽车制造公司的会计
人员在"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账户的贷方记入122222元。
4月20日税务稽查机关在检查账簿时,发现其中有问题,指出这种方式的加工不
能被认定委托加工,而只能被认定为销售货物。因而要求神鹰汽车轮胎厂补缴税款并
处以罚金。同时稽查机关告诉轮胎厂应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
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企业之间委托加工及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区别问题。
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经
常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销
售或供自己使用。
税法为了严格税收征收管理,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
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人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
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是有一定税收上的考虑的。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提供原料和主要
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则不成其为委托加工,而只是受
托方在自制应税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偏低,只以劳务
报酬计征增值税。不仅这样,受托方还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
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而且根据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消费税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
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因而本案例中,黄河汽车公司和神鹰汽车轮胎厂有如下错误:
首先,双方之间的交易不能被认定为委托加工,而应认定为神鹰汽车轮胎厂销售
自制应税消费品。这样,该轮胎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就应该是:
(400000+700000)/1+6% ×6%=6.226万元
而不是3.96万元(=700000/1+6%×6%)
其次,应由神鹰轮胎厂在收取加工费及原料费时代扣代缴应缴消费税,而不是黄
河汽车公司自己缴纳。
点评:
在企业交易活动中,委托加工是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虽然税法对此有了明确的
规定,但还是有人错误地应用,当然,这也不排除某些企业利用这其中的某些漏洞,
结合使用某些假凭证偷逃国家税款。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个概念应从以下角度着手:
首先,委托加工只能是由委托方自己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他任何形式都不行。
当然受托方可以提供一些辅助材料。
其次,一般来说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应缴消费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
纳消费税。
最后,对于不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限定条件的,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
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