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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都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某国有企业A专门生产大型锅炉,1999年6月,购进如下货物: 1.使用期限为8年的制造大型锅炉设备,价值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的增值税为17万元。 2.购进一批原材料,用来修缮企业输水管道。原材料价值10万元,并取得增值 税扣税凭证。 3.购进一批钢筋,用来加固职工浴室。价值总额为2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扣税 凭证。 同月,销售一批锅炉,取得收入200万元。企业财务主管依照所得的扣税凭证计 算如下: 应纳税额=200×17%-17-1.7-3.4 =34-5.1 =11.9(万元) 即当期应纳税额为11.9万元。 7月,该企业接到了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没有提出 听证要求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分析: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需要正确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本案例中,企 业财务主管没有弄清楚进项税额的准确含义。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 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 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 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 扣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法对不 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税法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 以偷税论处。因此,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 重要的,也是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 按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以上所说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 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规定所说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 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规定所说的集体 福利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职工宿舍和托幼园所等福利设施 及其设备、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和解释,国有企业A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所以,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点评: 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许多纳税人对增值税制度并不了 解,以为购进货物取得并保存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暂行条 例严格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对于不得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 销项税额的各项目,纳税义务人须认真掌握,并对计税严格执行,才能正确履行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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