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中的小漏洞也要堵住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案例:
现有一企业甲,从外省市采购了一批原材料、零部件和一项固定资产。为了节省
运输费用,将所有这些原材料、零部件和这项固定资产一起打包,并委托一家运输公
司将其统一运回本企业。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因固定资产的价值占总体货物价值的主
要部分,所以,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输的是固定资产,并一一开列了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建设基金等等。结果运回本公司,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后,所
有的运输费,建设基金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析: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以外,所支付
的运输费用中,运输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本案例中企业甲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的运输费、建设基金是可以按7%的扣除
率计入进项税额的,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是不得抵扣的。但是由于运输公司开具发票时
并没区分对待,而按所运货物中价格最高的固定资产计算的,所以企业甲所支付的所
有运费都不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企业甲应该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今后再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将原材料、零部
件与固定资产分别包装、分别运回,并分别开具发票。也可以一起运回,以节省运费,
但必须要求运输公司按所占的金额或其它方法,分别计算原材料、零部件和固定资
产的运输费用,并分别开具普通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案例中不得抵扣阶情况了。
点评:
上文分析中,只是对索取的普通发票作特别的要求,就可以为企业减轻7%的运
费负担,积少成多,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见,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每一个小细节
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对象,并降低企业的税负。
在此,我们还需要对企业运输费用方面的一些其它事宜进行一下说明,以启发企
业纳税筹划的思路:
1.一般纳税人,不仅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按7%的扣
除率扣除,而且其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也可以同样处理(不计入销售额的代垫运
费除外)。
2.一般纳税人运输货物时,要注意将固定资产与免税货物和其它的货物区别对
待,因为外购固定资产和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以进项税额抵扣。
3.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必须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
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
发票监制章的统一货票。其它单位开具的其它单据不可作为抵扣凭证。
4.货物运费金额中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只有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
运费和建设基金,其它费用不得抵扣。此外,若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没有分别注明
运费和建设基金,而将其与其他费用合计开具时,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