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公司的税收利益
录入时间:2000-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0信息】 国际金融公司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在适当的
地点建立起来的用于企业集团内部借入或贷出资金的中介性公司,这类公司有时还充
当企业集团的财务中心。跨国公司选择在适当的地方设立中介性的金融公司,不仅可
以增添企业集团整体融资的灵活性,还可以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因此也是跨国
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际金融公司的建立地点选择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密布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享有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
2.利息支付免征预提税;
3.金融公司的利息收入不纳入公司所得税的税基;
4.没有负债权益比率以及其他防止资本弱化的限制;
5.没有任何形式反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定;
6.地方银行业和保险业比较发达;
7.没有外汇的统制管理。
例如,在某个高税率国家从事经营活动的A公司需要为其境外子公司B筹措50
00万美元资金,因数目较大需从国外借入,然后再转贷给B公司。假设A公司所在
国的利息预提税率为35%,则A公司在支付借款利息时要同时缴纳35%的预提税。
这里需说明,本来利息预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债权人,但是贷款人为了不减少实际的
利息所得,往往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时还要加一笔应纳的预提税,也就是要求A公司
负担预提税,这必然增加借款成本。考虑到这一点,A公司在某个免征利息税的地区
设立一个国际金融公司C,由C公司在A公司担保下在国际市场上筹措5000万美
元,转贷给B公司,从而免去了35%的利息预提税。
再如,某企业集团的母公司A设在英国,它从巴林的一家公司B借入款项,而巴
林至今尚未与英国缔结税收协定。依据英国税法规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利息时,
要缴纳25%的预提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集团公司就要考虑不直接从巴林的B公
司借入款项,设法从设在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金融公司借入款项。母公司A可不直
接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而从它的子公司——荷兰金融公司借入款项,荷兰金融公
司再从巴林B公司借入款项。由于荷兰同许多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网络,依据荷兰同英
国和巴林的税收协定,英国不征预提税,荷兰金融公司支付巴林公司的利息也不征预
提税。因此大大降低了A公司的融资成本。
如果金融公司不设在荷兰,而设在税收协定网络同样发达的荷属安第列斯等另一
些地区,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税收利益。不过要详细查一查国家与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
协定的具体条款,才能作出恰当的选择。
这种做法还可以广泛地用在发行欧洲债券的筹资方式上。英国公司如要发行欧洲
债券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它设在荷兰的金融公司,向债券购买者发行,在今后支付债
券的利息时可免征预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