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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股公司的税收利益(上)

录入时间:2000-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0信息】 通过设立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取更多的税收 和经济利益,是当今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未设立国际控股公司条件下,跨国公司的简略结构图假设为: 母公司P设在X国,子公司SA设在A国,子公司SB设在B国,子公司SC设在C国。由 于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SA、5B、SC的所得应分别依据A、B、C国的法律 规定缴纳税款。不过,母公司如果给子公司提供股本、贷款或者特许权,子公司自当 向母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在一般的情况下,支付股息、利息 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在国,就会把上述收入认定为来源于该国,并课征预提税。 在这种公司组织结构下考虑税收筹划,只有从子公司所在不同国家的预提税制度 的差别加以研究。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课征的范围可能不同,有的 只对股息,有的只对利息,有的只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另一方面,国家之间课征的 税率有高也有低,不尽相同。同是—个国家,有税收协定关系的国家税率一般也低于 那些没有税收协定关系的国家。这种各国预提税制存在的种种差异,给跨国公司选择 子公司投资地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然而,追求更高利润的跨国公司并不满足于此,一种介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并 连接二者的控股公司应运而生,它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间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弹 性和空间。 原先跨国公司的投资参股活动一般是由总公司的投资或财务职能部门办理的,随 着股权参与及控制职能游离出来之后,跨国公司往往有意识地选择在某个国家或地区 设立专门的国际控股公司,以获得许多税收及经济上的好处: ①累积境外所得; ②减少外汇控管的限制; ③少缴预提税; ④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 什么是国际控股公司,A·胡维尔特和A·C·普克蒂合编的《多国企业百科辞典》 指出,控股公司通常是一家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股权。不过, 在集团组织结构中,也可以把一家子公司建成为控股公司,以此控制其他公司。控股 公司本身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更为普遍的是,只充当集团其他企业股份所有者的 媒介。 对上述说法及国际上其他有代表性的观点概括,可以得出控股公司通常是指为了 控制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投资的目的,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证券。 控股公司在企业集团中所起的作用,欧共体在1973年的—份报告中作过如下概括: ①通过持有多数股权以控制其他工业或商业公司;②形成投资基金;③通过发放债券 以筹集资金,为企业集团内部的公司企业提供资金来源;④获取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                     (a20000719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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