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印花税的纳税法规——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二、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征税
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
部门确认的正式的其他凭证。其征税范围如下:
(一)经济合同
我国印花税只对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征税。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经济
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
同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
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
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
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
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
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
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
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营业账簿、生产经营用账册按照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
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
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
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四)权利、许可证照
权利、许可证照是政府授予单位、个人某种法定权利和准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的
各种证照的统称。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
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征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
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