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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关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4-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4信息】 六、利用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现行关税法规规定:进口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 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订 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   对产品生产地的确认标准:(1)全部产地标准:指完全在一个国家生产的货物;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 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指海关税则已没有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归入另外的税目, 按新确定的税率予以征税,或其加工新值的价值已超过总值的30%,可视为实质性加 工。其纳税筹划的方法通过例子来说明。   例如:羊城某汽车贸易公司,在泰国、朝鲜、中国香港、菲律宾或南朝鲜设有零 部件供应企业,如果泰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朝鲜的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香 港的生产阀门,菲律宾的生产轮胎,南朝鲜的供应玻璃。   纳税筹划的重点是,确定汽车的总装配厂应设立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确定汽车的 总装配厂应考虑下面三个问题:(1)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区是否与我国签有关税互惠 协议;(2)对税收优惠和整体经济成本进行全面比较,看在那些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 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优惠更多;哪一个在人力资源等成本更低,更有利可图; (3)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是否施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以及其 他一些影响因素。   在综合考虑了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成本和其他因素后,将总装厂设立在避税 地后,如果加工增值部分达不到产品总值的30%,则可以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 等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价格,从而加大总装厂增值部分的比重,使其增值部 分超过30%,成为实质性加工,这样其产品就可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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