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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法规——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具体有下列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 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务,是 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 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 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 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 课税。对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下列项目不予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 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 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 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此外,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 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 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 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 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 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 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 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 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 律、会计、咨询、讲演、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 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劳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 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 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 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 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 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 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 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 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 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财产转让所得 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独列举项目征税。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 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 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 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作深入调查后才能确定。因此,国 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 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 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问题规定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 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 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③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买 住房的,其出售现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为重新购买住房的价值可全或部分给予 免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 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 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 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对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税问题,由税务机关依法具体认定。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了上述10个项目外,需 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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