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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4-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4信息】 三、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已 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 计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如:某国内纳税人,在A国取得工资收入12万元;提供专有技术,另取得收入5 万元,在A国已交个人所得税16300元。   按我国税法计算,该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如下:   工资所得月应纳税额=(10000-4000)×15%-125=775(元)   工资所得年应纳税额=775×12=93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可抵扣限额=9300+8000=17300(元)   应补税额=17300-163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在A国交纳所得税为18300元,则在我国不再补税,超过的1000元在 以后的5年内从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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