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 规定是:   1.国有企业。是指生产资料或资产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 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个人所有,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 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同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 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是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有限 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 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现阶段,我国的一些社会团 体、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有 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实行自收自 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 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用和其他所 得,亦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7.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其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实 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1)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 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 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经营后,承 租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重新办理工商 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