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录入时间:2004-0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2/2004信息】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本章重点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和收入总额
的确定、扣除项目和不准予扣除的项目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企业清算所
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
纳税期限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等纳税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核算方法、资
产评估增值、坏账损失、外币业务、预缴所得税、亏损弥补和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纳
税筹划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法规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
成。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
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
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
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
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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