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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方法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第五节 融资租赁纳税筹划方法   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增加一些的设备,以适应生产的需要,从目前情 况看,有两种方式可以供选择:一是通过举债购置这些设备;一是通过租赁获得必须 的设备的使用权,到底何种方式比较合算,下面我们进行分析比较。   一、举债与租赁的选择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设备等固定资产,而现有资金又不足时,可通过融资租 赁和举债购买等两种办法取得资产。融资租赁可以及时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并且支付 的租金支出可在税前列支,从而减轻所得税税负。举债购买设备取得的资产,其超役 使用可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同时举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 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各有利弊,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现金流量、货币 时间价值或资金成本、税后现金流出量、税收收益等做详细比较后选择。   二、租赁筹划法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的支出,不能作为当期费 用在税前列支,而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 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比例进行抵扣。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对承租人来说,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 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对出租人 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 地稳定获得租金收入。实现真正意义的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双赢局面。   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时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可以通 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从而实现将利润转到 低税率的地区,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整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张三和李四为亲兄弟,兄弟俩分别经营个体工商业户甲和乙,个体工商业 户甲2002年经营效益较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个体工商业户乙2002年经营效 益较差,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工商业户不进行纳税筹划,则:   甲应纳税额=800000×35%-6750=21250(元)   乙应纳税额=5000×5%=25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应纳税额=21250+250=21500(元)   如果甲、乙两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纳税筹划,乙个体工商业户将设备租赁给甲个体 工商业户,年向甲收取租赁费为4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40000×30%-4250=7750(元)   乙应纳税额=45000×30%-4250=925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应纳税额=7750=9250=17000(元)   甲、乙两个体户合计少纳税额=21500-17000=45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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