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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是税务行政机关针对税收争议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它由申请、受理、审理、复议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构成。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要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税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以及外国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属于规定的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即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复议的 申请,应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复议的 申请,要在接到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议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填写《复议申请书》全面准确阐明税务争 议事实,表明自己的复议请求。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审查,并决 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让申请人限期补正。   (1)决定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 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到复议申 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申请。   (2)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裁决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裁决书》。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 理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复议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面和有遗漏的,复议机关 应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并发送《限期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的, 应当书面告之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决定有如下四种:决定维持,决定补正,期限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法符合法定权限和程 序,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 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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