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技巧: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录入时间:2003-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3信息】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是税务行政机关针对税收争议问题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它由申请、受理、审理、复议决定和送达等环节
构成。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要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税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以及外国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5)属于规定的复议机关管辖;
(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
(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即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复议的
申请,应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并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所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不服复议的
申请,要在接到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议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填写《复议申请书》全面准确阐明税务争
议事实,表明自己的复议请求。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审查,并决
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让申请人限期补正。
(1)决定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
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到复议申
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申请。
(2)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会裁决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裁决书》。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
理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复议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面和有遗漏的,复议机关
应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并发送《限期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的,
应当书面告之自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决定有如下四种:决定维持,决定补正,期限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执法符合法定权限和程
序,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
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