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职能部门的借用
录入时间:2003-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3信息】 第三节 职能部门的借用
一、怎样与税务机关打交道
塑造良好的形象,尤其是在税收征管方心目中树立依法纳税的形象,对一个纳税
人来说很重要。良好的形象是一笔很大的财富,它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如有的国家规定了分类对待的征管程序,对于依法纳税的纳税人采用比较简单的程序,
而对于曾经偷逃税的纳税人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征管程序。当然,依法纳税也给了纳税
人一项权利,那就是对于不合法的征税行为拒绝的权利。对于各项乱收费,纳税人可
以理直气壮地表明白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税务机关处理好关系,对于纳税人也非常重要。首先,纳税人可以利用某些关
系争取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其次,对于纳税人来说,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可以
获得一个通畅的信息渠道。很多优惠政策出台后,纳税人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从而
为自己利用优惠创造了条件。
我国税务机关分为两套机构,即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两套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
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配合不协调的问题,利用这些漏洞,纳税人也可以进行一定的筹
划。比如,我国的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而增值税属于中
央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很显然,营业税税率相对增值税较低,将某些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认定为营业税则可以减少税款的缴纳。这时有些纳税人便非常积极
地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地税系统为了完成自己的税收任务,也默认了纳税人的这种
行为,将这些增值税应税项目认定为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征收了营业税。甚至还有税
务机关暗示纳税人这样做,到征税时,往往捷足先登,向纳税人征收了营业税。按照
税收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国税系统便没有办法对这些已经纳税的项目再征收增值税。
一方面,如果重复征收,会惹起纳税人的强烈反抗;另一方面,如果不重复征收,就
只能要求地税系统退税,而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因此,国税系统为了不与地税系统
发生冲突,一般也就默认了地税系统的这种行为,纳税人的计谋得逞。
二、其他职能部门借用
按照我国政府的现行管理体制,税务机关仅仅是职能部门之一,其他职能及管理
权限分散在同税务机关并列的政府机关。借助其职能和政策,纳税人同样可以达到节
税的目的。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执行在税务机关,而认定部
门却在科委系统。如果企业及产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资质,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
惠,应当向其提出申请。同时税务机关只认科委的审核文件,只要该企业没有经过科
委的认定,无论其技术多高深,多能创造社会财富,税务机关也不能给予税收优惠待
遇。相反,如果企业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则即使税务机关
觉得该企业的技术含量不够也没有办法。福利企业的认定、技术转让问题等同样存在
这种可能。
鉴于税务机关职责有限,而涉税的政策和计税依据并不仅仅由税务机关独家制定,
应利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如社会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劳动津贴标
准的制定和解释,而津贴的列支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额和所得税税负。目前劳动管理
部门对此缺乏政策表述,企业便可以将工资分解为工资及津贴,回避实际发放工资额
同计税工资的差异。再如,个人所得税法对两种同属劳动所得的征税有着不同的规定,
但在实际征管中对两者之间的划分却并不明确。因为我国税法对于工资薪金与劳务所
得的划分主要标准为个人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这样,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
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就应该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劳动用工合同的有
关规定由劳保部负责制定,只要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并按照规定签订或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即可。两者之间的划分不仅关系到个人所得税,
还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这在前面已有介绍。
纳税人对于工商部门的职能也可以借用。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企
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
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
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反之,如果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纳税人只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
择是否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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