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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纳税筹划应从整体考虑

录入时间:2003-09-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8/2003信息】 第二节 纳税筹划应从整体考虑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活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复,而且 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作为经济社会整体的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再适用简单的 数学公式,也就是说,整体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各部分加总的结果。同样,纳税人在进 行纳税筹划活动时,从部分看来可行的方案,放到经济活动的整体来看,或许就不可 行了。因此,纳税筹划应该从整体来考虑。 (1)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用全面的眼光,正确衡量税负水平。①纳税人进行纳税筹 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有的方案可能会使 某些税种的税负减轻,但从总体上来说,可能会因为影响其他税种的税负变化而实际 上使整体税负增加,因而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②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税 收和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筹划方案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但是却 增加了很多非税支出,如企业注册费用、机构设置费、运费、政府规费等,这种方案 的实际成本就应该将税收与非税支出结合起来考虑。③纳税筹划方案应该着眼于经济 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如果某个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 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不应该被否定。也就是说,只要某方案能够在相对成本 较低的情况下,促进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我们就没有理由不采纳它。例如,企业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必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有两档优惠税率, 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适用18%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万 元的适用27%的税率。如果公司总裁为了适用这两档低税率而把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 较小的规模,那么即使所缴纳的税款再少,也不符合利润最大化原则,因而也不应该 被采用。 (2)筹划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筹划方案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纳 税人进行筹划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弄清楚筹划方案是否具有实施的条 件,尽量使筹划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如果有自营出口权, 一般都会选择自己办理出口的方式进行经营,而不会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因为这种 方式有如下好处:①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产品。众所周知,商品每经过一道环 节价格都会提高一次,企业自营出口省去了中间环节,必然进货的价格会相对降低。 ②企业税法对于自营出口有优惠待遇。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可以 享受退税的优惠待遇。但是,懂得管理的人都知道,如果企业自营出口,必然会因为 购货与销货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占用一大笔流动资金。只要企业自营出口一直进 行下去,这笔流动资金就会一直被占用,因为旧货尚未销售完,新货又会购进。而且, 如果选择自营出口,必然也要求企业专门设立这样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专门部门的设 立,不仅要求增加相应的费用,而且要求有足够的专门人才。因此,如果企业要选择 自营出口,则要看自己企业有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而且,企业还应该看自己有没有 足够多的这方面专门人才。如果企业不具备足够的条件,则选择由其他企业代理更具 有可行性。 (3)纳税人应该将筹划方案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纳税筹划是为企业整体 利益最大化服务的,是一种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认识不到这一点, 企业就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决定。例如,它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 要的费用开支;也可能为了推迟获利年度以便调整减免税期的到来而忽视经营,造成 持续亏损等。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对于企业来说,正确的 筹划态度应该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重,采取适当的筹划方案。这种方案不一定税负 最轻,但却使得企业税后利润最大。而公司其他人员所做的筹划方案,则可能因为其 所考虑的仅是本部门的利益最大化,虽然他所实施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够达到其部门的 目的,但对于整个企业来说,却有可能造成整体利益的损失。 (4)纳税人进行筹划应该具有长远的眼光。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某一 时期的税负减轻,但却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 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能增加企 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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