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真正理解减轻税负的含义
录入时间:2003-09-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3信息】 第二节 真正理解减轻税负的含义
纳税人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
减轻税收负担也就必然是纳税筹划所要实现的目的之一。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
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我们知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
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最大化。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这种最大化表现为总收益
现值与总成本现值之间总额的最大化。无论怎样表述,在纳税人总收益一定的条件下,
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成本,是指做某件事或实现某种经济利益所要付出的各项成本费
用或代价。就某企业而言,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外购原材料、
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的工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
管理费用等,即属于这类支出。在这里,我们说这种成本是企业的内在成本。毋庸置
疑,减少企业的内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
而作为国家凭借其权利,依照税法规定强制、无偿征收的税收,我们在这里认为
是企业的外在成本,也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数额的减少照样可以增
加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因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纳税人,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
下,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纳税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是市场竞争机制
健全的外在表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绝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
税款数额;第二层含义则是相对地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本书采用第二层含
义。因为第一层含义仅要求应纳税额的减少,不管经济主体的实际经济效益如何。如
果经济主体的实际业绩因为筹划或其他原因大幅减少,即使相应地应纳税款数额也有
所减少,只要减少幅度不如实际业绩的减少幅度,就肯定不能算作是成功的筹划。相
反,即使经济主体的应纳税额有所增加,只要其增加幅度比经济效益增加的幅度小,
筹划就应说是成功的。
绝对减少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是纳税筹划追求的浅层次目标。例如,某企业
上年应纳税款数额总计为300万元,当年经过一定的纳税筹划,其应纳税款数额减少为
250万元,我们能否说该项筹划就比较成功呢?从表面上来说,这种筹划减少了企业的
应纳税额,应属成功筹划案例。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考虑纳税筹划本身所发生的成本
费用,仅看税收本身。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上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或者比上年稍有
扩大,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也大致是1000万元,即在同样的条件下,
企业的应纳税款数额减少,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成功的。而如果企业当年的生
产经营规模远不如上年,比如上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今年仅为500万元,那么我们
认为,企业的实际税负加重了。因为去年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的比重为30%,而今年
却变成了50%,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提升,那么我们认为该筹划案例是不成功的。
因此,我们在本书中所说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用的是相对概念,即相对地减少
经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即使从绝对数额上看,经济主体的当年应纳税款数额比上
年有所增加,我们便认为该项筹划是成功的。如:某企业上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元,今
年应纳税额为400万元,但去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00万元,而今年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
元。很显然,从比率上看,企业经过纳税筹划,税收负担有所减轻,尽管其绝对数额
有所增加。
之所以对此进行说明,是因为我们在具体的筹划实践中,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某
筹划专家对某企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省了不少税款,但是企业
当月的税款缴纳比以往任何一个月都多。于是企业老板很不高兴,便对该专家的筹划
业绩提出质疑。但当该专家将当月的净利润计算出来以后,老板没有话说了,因为该
月的净利润相当于前两个月的净利润之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