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不是搞“关系”
录入时间:2003-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3信息】 纳税筹划属于舶来品,许多人对它不了解,
一提起纳税筹划,就想到偷税,就认为是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是会计造假账,
使税负最低……甚至一些人借纳税筹划之名,行偷税逃税之实。所有这些都给纳税筹
划蒙上一层阴影,致使合理的筹划方案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可,对国家和筹划者,特别
是对纳税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以下就是纳税人当中普遍存在的三种认识误区。
纳税筹划就是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
某些筹划人员给纳税人许诺:“只要请我们筹划,××局长、××科长辖区内税
务上的事全包在我们身上,在××年内查出的税款和罚款由我们支付。”于是收取数
倍于正常收费的佣金,企业则靠钱买平安。从短期看,这种扭曲的“筹划方法”可能
奏效,但××局长、××科长调走或离任,或者遇到税务稽查,将其筹划方案(姑且
称之为方案)推翻,纳税人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要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
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势必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损毁纳税人的声誉。与此同时,
它也限制了筹划人员进行理论创新和开拓业务的视野,不利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践
水平的提高。
恰恰相反,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税务机关的严格执法。在税务机关执法越来越规范、
透明的今天,那种认为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就是纳税筹划的看法,实在是一种非常
肤浅的认识。
纳税筹划等于税负最低的筹划
众所周知,在收入、成本和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税收支出此消彼长。
因此,一些纳税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的惟一目标,进入了筹划误区。
比如,企业所得税有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某些纳税人可能为了享受这两
档照顾性税率把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在很小的规模,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
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也可能忽视经营管理,错失发展壮大的契机。这样的筹划方
案本末倒置,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对纳税人有百害而无一利。
又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
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
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假如某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楼出售,有两个方案可供
选择:(一)售价1000元/平方米,增值率19%,不用缴土地增值税,净收益200元
/m2;(二)售价1500元/平方米,增值率35%,需要缴土地增值税,税率30%,税后
净收益300元/m2。很显然,理性纳税人会选择方案(二),因为符合其整体利益
最大化原则。
没有利润,税款再少也显得多;有了利润,税款再多也不可怕。纳税筹划作为提
高纳税人净收益的一种手段,不应该追求税负最小化,而应该努力实现纳税人价值最
大化或纳税人财富最大化。
纳税筹划是会计记账的事,无需请专家筹划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人员提供的“商业语言”,能够如实反映纳税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为纳税筹划创造条件。
而要针对不同纳税人量身订做筹划方案,还需聘请税务专家做好以下工作:掌握纳税
人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选准筹划切入点;全面了解纳税人的资金筹措、
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拟定多个筹划方案,分析比较后优中选优;站在纳税人持续经
营的角度,结合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将纳税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获得税
务机关的认可,并能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作出有理有据有节的解释,维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记账的事情,通过会计记录生成的信息资料为搞好纳
税筹划奠定了基础。纳税筹划要真正做到位,还需专门聘请税务专家调查研究论证,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政策,合理安排涉税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实现纳税人利益最
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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