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
录入时间:2003-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3信息】 简要:本文说明了税收筹划的概念、特点,
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以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企业税收筹划的设想,着
重研究了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运用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开展税收筹
划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与特征
何为税收筹划?理论界至今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但是按筹划主体的不同应该具
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国家税务机关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指税务机关所进行的一
系列的旨在有效调控经济和取得最大税收收入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另一方面从企业的
角度看,税收筹划指企业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
提下,自行或通过税务专家的帮助,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设置等经
济业务和行为中的涉税事宜,预先进行的设计和运筹,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
案中择其优者的行为。前者为国家税收筹划,后者是企业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筹划)。
本文旨在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研究。
企业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和避税,偷税要受到法律制裁,避税要受反避税制约,
而税收筹划则不然,它是在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理财行
为,其特点如下:(一)合法性,即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收益,基本前提是必须
合法。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来避税,
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骗税。(二)超前性,即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
生前进行的。(三)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收益。企业获取
税收收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四)综合性,即税收
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收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二、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西方国家可谓家喻户晓,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也非常普遍。
在美国,为了适应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一般大公司的交易计划都首先要充分
考虑税收因素,做出详细的税收筹划。但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名词”,企
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许多误区,有的企业把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等同起来,忽视了
二者的本质区别:还有的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他们同样是只见表象不见本质,
从而混淆了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概念。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无视国家税收法律,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这
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为了获得当前的直接利益,采取虚假申报、虚列成本、
隐匿账簿、应税收入长期挂账、不列或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税收筹划”。这些企业
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必须补交税款并接受处罚。从而使得企业在税收筹划的道路上走
了弯路。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导致企业管
理者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误区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观念陈旧,由于
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税收筹划的初级阶段,尚没有一部法律
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税收筹划的发展在我国也是极其缓慢的。税务机
关的依法治税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距离发达国家尚有差距,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税收筹划往往被视为偷税的近义词。并且,一些经营者对税
收筹划不够重视,难以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和从业人员的收费标准。在我们平常与企
业涉税人员的交谈中,发现只有极少数的人对税收筹划一知半解,还未树立起税收筹
划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的观念。(二)税制有待完善,税收筹划一般是针对直接税而
言的,而我国现行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
单且不完整,目前还尚未开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与赠与税、证券交易
利得税等直接税种。这使得我国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
大量的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很小,税收筹划的成长空间有限。(三)税法建设和宣传
滞后,我国税法的立法层次不高,以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为主,每一
年由税收征管部门下发大量文件对税法进行补充和调整。这样,一方面,容易造成征
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例如,营业税中的“劳务发生地”的概念);
另一方面,造成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偏低。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出有关税
法的文件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调整情况,无法进行相应的
税收筹划。(四)涉税人员水平不高,由于纳税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原因,
我国的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如果企业偷税的获益远远大于税收
筹划的收益和偷税的风险时,纳税人显然不会再去劳神费力地从事税收筹划。
三、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设想
本文认为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充分利用低税负的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
规定了税收的减免,企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等方面考虑国家给
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企业行为,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获取更多的税收收益。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这里主要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政
策的差异来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
而言,外资比内资有较多的优惠。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
优惠、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还有我国
对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些都为企业
在纳税人身份的方面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2、投资地点的选择。企业设立地点的确定对企业税收有较大影响。一方面,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接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设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在其他地
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现在,国家在大力开展西部大开发,
对投资于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调节资源分布,合理
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而言,国家其中包括税率优惠政策。缩短区域经济
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
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可见,这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企业,影响较大,
因此对于注册地的选择应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为了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不同行业的投资等也给予了不同纳税收优惠待遇,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
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及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因此对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就可享受到更优惠的政策。
因此,投资者进行投资首先必须明确投资方向,选准投资行业,以便从中获取税收
收益。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就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待遇;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
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
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
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该在综台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
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税后投资收益。
4、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企业将面临着选择哪种组织
方式对自身的发展更为有利。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如,
大多数国家对公司企业在所得环节征收一道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对投资者分配,
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如,母子公司是不
同的法律主体适合分开纳税;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适合汇总纳税。我国税法在
税收制度上对于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也是截然不同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应充分考虑设立不同的分支机构所承担的税负差异。
(二)滞延纳税时间。税收是企业流动资金的直接减少,是企业获取税收收益的另
一种方式。因为在合法的情况下,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国家一笔无息
代款。延迟纳税时间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坏账损失处理方
法的合理选择、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的合理选择以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合
理选择等进行税收解划,以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比如,在比例税制下,如果企业采
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
内加快得到补偿,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前期利润后
移,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这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既可
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将补偿的折旧
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
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使企业增加相对的投资效应,从而获得延
期纳税的好处(延缓纳税额为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但是,在具体选择折
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2、税款预缴方法的选择: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我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铵年计算,分月或者分
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
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
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
收法规又能使企业更划算呢?
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
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目前我国
内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大多是“永久性差异”项目,要按
照“应付税款法”计算纳税。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顿缴完所得税之后,年终后四
十五日内进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的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就要在预
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延期缴纳税款。 (az200304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