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税务纠纷的处理技巧——进行复议有理有节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税务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税务纠
纷的有效途径。通过行政复议让纳税人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参与处理税务纠纷,体现了
我们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也反映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更加健全。但其中
有许多政策性问题需要当事人正确把握。
一、新法律对权利规定的变化
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采取了许多便
民措施,为纳税人参与处理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与以前的行政复议法规
相比,行政复议法便民措施主要反映在:
一是延长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纳税人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进行复议准备;二
是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在更大的空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
拓宽了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申辩机会;四是缩短了对申请
作出答复的期限;五是增加了申请行政复议方式;六是减少了对复议参加人的限制;
七是赋予了纳税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八是增
加了责令行政赔偿条款;九是声明对行政复议不得收费。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律建设在维护公民的合权益方
面花了很大的功夫,从税收管理的角度讲,法律扶持是向着纳税人的。既然如此,广
大纳税人理应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同时,应该认识到,纳税人站出来维护正当
权益,同样也是强化税收法制建设的表现。当然,在进入复议程序时,要注意把握游
戏规则,具体的讲,在具体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几个时间观念,主要的
有:
二、几个时限的把握
(一)在申请阶段有两个时间规定
1.对于征税行为复议前置的,申请人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
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月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对于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复议的,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因为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
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是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在受理阶段也有两个时间规定要注意把握
1.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
或不予受理。受理复议的,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
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在决定阶段有三个时间之窗可以关注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经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延长复议期
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
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
由于特殊原因,复议机关即使不能在复议期限内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也应当在
复议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给申请人作一个答复(最好采用书面或其他便于证明的方式)。
复议决定书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四)在时间期限的把握上要注意有关具体规定
一是税务行政复议所适用的时限均是以日计算的期间,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
括在途时间,例如某纳税人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第60日向复议
机关邮寄出复议申请书,无论复议机关何时收到申请书,该复议申请都不算过期。
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时限中有关“5日”、“7日”的规定一律是指工作日,不含
节假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