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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税务纠纷的处理技巧——行政诉讼的法律界限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如果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则就有 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我们主张纳税人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观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纳税人在没有全面掌握和理解税收法规的情况下就进入诉 讼程度,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上浪费。因此。我们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要对有关 法律界限搞清楚。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提起涉税行政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多的是不服 征税行为和税收保全措施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这里仅就这两方面作一些讨 论,以提醒纳税人在涉税纠纷中参照掌握。 一、事实界定 我国税法的执法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诉讼活动中, 作为当事人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有:1.书 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这七类证据中,税务纠纷涉及的书证、当事人笔录、证人证 言以及鉴定结论使用频率比较高,而纳税人要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平时的生产 经营过程中就要注意收集和维护。 在日常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也就 是收集有关经济业务资料要及时,纳税人在发生经济业务的时候,要把与该项经济发 生有关系的协议、合同、票据等及时收集归档。完整性,是指一笔经济业务中所有的 书据、证明都要集中收集,不得遗漏。合法性,是指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 之一是票据本身的合法性,当发生经济业务之后,我们要索取真票;之二是经济业务 与票载内容一致;之三是取得票据的渠道合法,不是虚开、代开或非法购来的发票; 之四是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正确等。 二、不服征税行为的诉讼中的法律界限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复杂性,我国税收法律的结构和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 当纳税人在税务纠纷中对税务机关的查处结论意见不服时,你有权利提出行政诉讼。 考虑到诉讼成本,所以纳税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有关法律政策界限。 其中第一方面内容便是不服征税行为的诉讼中的法律界限。 在不服征税行为的税务纠纷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其具体内涵, 从而做到有的放矢。主要的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 (一)正确把握纳税人的法律含义 对纳税义务人,每一个具体税种的实体法都有具体的规定,本来应该说是非常明 确的,但实际上往往令人在纳税义务人的问题上倍感受困惑。 一是对纳税人的理解片面。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主要是具体从事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行进口业务的当事人。但是,在 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考虑,诸如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 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委托方和受 托方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等等。如果承租人或承包人片面地理解税法的这一规定, 为不愿意承担有关纳税义务而进行行政诉讼,其结果是必输无疑了。 二是非法转移纳税义务。许多人在转租或转包等经济活动中,为了减少与税务机 关接触的麻烦,就通过经济合同把纳税义务转移出去了,但是实际上这种合同是无效 合同,税务机关必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向法定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纳税人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也是要败诉的。 三是对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理解不透。有些税种在一些具体的条件下,或 对一些具体的纳税环节做一些具体的规定,这对强化税收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等 等。 (二)要正确界定征税的具体范围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纳税人基本上都能正确划分,但是,纳税人还应该划分清 楚税法对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在增值税中,电力、热力、气体等有形动 产的销售,都是其应税范围;而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经纪业务等要按照金融保险业征 收营业税,邮政储蓄、邮务物品销售业务要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等等。 (三)减免税的范围也有明确的界限 为了引导产业发展方向,鼓励一些与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制约和促进作用的行业, 我国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是,对这些优惠政策的掌握是有严格的界 限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来执行。比如生产一般产品, 又生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科技产品,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就要按照税法的 要求对有关产品进行分类单独核算,否则,就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有关税收优惠的对象也有明确的界限 以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例,我国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举办的、残疾 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企业管理上达到一定要求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在规定 期限以外举办的、或与有关福利企业联办的企业就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这是从独 立企业的角度来说的,再从产品的角度讲,必须是福利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才能享受 税收优惠,而从其他单位购买的产品则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等等。 (五)要准确掌握减免税的条件 税收优惠政策都是严格规定了享受优惠的前提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 如免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国 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其条件必须是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其条件必须是省、部、军以上单位和外国组 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等等。 三、不服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诉讼中的法律界限 这是纳税人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要弄清的有关法律界限中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一)财产价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这里,对纳税人使用过的财产的计 算依据不是财产的原值,而应该以净值计算,没有净值资料的以市场评估价值估算。 如果纳税人以原价值计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认为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不当,从而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没有把握胜诉。同样的道理,税务机关在将扣 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 应按市场收购价格或者合法拍卖机构的拍卖金额计算。 (二)正确区分滞纳金和罚款 虽然滞纳金和罚款都有是纳税人在税款以外缴纳的现金,但在缴纳程序上却有严 格的区别。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该缴纳而未缴纳的滞纳金,税务机关 可以随同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而罚款则不能随税款一起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再者,税收滞纳金的争议处理有复议前置的要求,而罚款 则没有。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强制征收滞纳金或对滞纳金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提行 政诉讼,那么,败诉也是在所难免的。 纳税人对以上所列举的有关情况有必要注意把握,如果有关问题都一一解决了, 那么,你也就基本上掌握了税务行政纠纷诉讼的胜券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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