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税务纠纷的处理技巧——知己知彼稳中求胜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在日常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经常会与
税务人员因税收问题意见相左,从而产生税务纠纷。有管理就必然有矛盾,所以纳税
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是可以理解的。产生税务纠纷的表现不外乎两个方
面:一是纳税人存在偷税等违反税收法规方面的问题;二是税务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
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乱纪等行为,或者对税收法规把握得不够妥当,从而损害了纳税
人的正当权益。
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这对于一般的人,其中尤其是纳税
人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往往处于从属而被动
的地位,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纳税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求助于税务机关,接收税
务机关的检查、督促和管理。所以,一旦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上产生矛盾和纠纷,
纳税人往往会采取委曲求全的态度,不敢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税
收策划来说,是十分忌讳的。税收策划的依据就是依法办税,其中也包括在遇到税务
纠纷的时候,敢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
的正当权益要讲究科学,要注意操作艺术。对于纳税人而言,一旦遇到税务纠纷,应
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着手解决。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一旦出现税务纠纷,作为经常受制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头
脑要冷静,最好坐下来认真分析一下:产生税务纠纷的原因,给自己会带来什么样的
损失,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自己通过所设想的方法来解决这个纠纷的胜算率
有多大……应该紧紧围绕税收法规做文章,主要应该思索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有关
问题税法是怎样规定的?其二,我们(纳税人)在实施具体的税务活动和财务核算上存
在什么问题?其三,税务稽查人员的结论性意见离我们的想象距离有多远?其四,税务
机关及其人员在处理与之相关的问题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可以供我们利用?
在处理税务纠纷的时候,就一般的情况而言,我们不能不了解对方的情况。而作
为主查本案的税务检查人员的情况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有没有越权操作
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六项权利可以在税收检查活动中利用,但必须
注意一定的使用界限,否则就是违法,纳税人完全可以不予理睬。
一是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
关资料进行检查。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工作之前,必须先出示税务检查证,并且
检查一般在经营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调回税务
机关检查。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上述资
料予以封存。在这一点上,纳税人应该知道,税务检查权的实施是有明显的制约措施
的,如果有关检查人员没有按照规范来操作,纳税人完全有理由拒绝。
二是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
税人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是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与
纳税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税务人
员要求检查的资料必须与纳税有关,与纳税无关的材料纳税人完全可以拒绝提供。
四是询问权。税务机关和税务检查人员为了了解有关税收情况,核实与税务案件
的查处有关的问题,可以向有关业务工作人员了解涉及纳税和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
但是与税收无关的其他问题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完全可以不予答复。
五是在交通要道和邮电企业的查证权。有关法律规定,税务人员可以到车站、码
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是税务人员有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
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但检查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的区办
事处核对。同时税法还要求税务人员必须维护被检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在税收检查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人员的纳税检查行为进行监督,对超出法
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可以进行拒绝。此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务检查
中依法受到保护,比如,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不可以检查其住宅等。
二、看检查人员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
事实上,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往往捕风捉影、牵强附会、
生拉硬扯,强行定案。
诸如此类的问题,在目前的税务检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少,保守点估计,
至少要占税务稽查案件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可以这样说:取证不足,是目前基层税务
稽查工作的通病,许多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底稿取证明显不足,财务逻辑性不强,此
外,对有关事实未查清楚就定案的也是大有人在。因此,一旦发生税务纠纷,纳税人
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弱点,进行还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看检查人员的运作程序是否合法
税收执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讲究程序,一旦程序错
误,即使其他方面没有问题,最终的案件认定也不能成立。因此纳税人要利用有关法
律的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是在税务登记环节。税务机关如果要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先进行限期
改正程序,即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先实施教育程
序,即限期改正,如果限期不改的,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才能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类似于税务登记,必须履行教
育程序的还有:建账建制、保管税务机关要求保管的账册凭证、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等。
二是未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限期改正,同时可以给予2000元以下
的罚款,在限期不改的情况下,才可以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三是在税务检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环节的税务承办程序更严格,前文
已经作了介绍,在此就不再重复。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税收征管法对基层执法
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明确对个体工商业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
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四是税收执法的程序上,税法规定,只有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
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同时处罚较轻,仅给予对公民处50元、对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的,才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
定;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被罚款人向指
定银行缴纳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税务人员才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四、看存在问题的性质
在处理税务纠纷过程中,对于每一个纳税人而言,有一个问题必须认真地加以研
究,即对所涉及的问题的定性是偷税还是过失(核算错误);是违规,还是犯罪。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偷税与纳税人由于核算错误而造成的过失,在法律上所要
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一旦被确认为犯罪,情况将更糟。
在诸种涉税事项中,纳税人经常遇到,也最需要纳税人认真加以识别的,就是自
己所存在的法律事实是属于偷税还是属于核算差错。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
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否则,
就不是偷税。
在区别偷税与否时,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一般是看纳税人有无偷税的故意。而
这一点又往往难以确认,但是一旦确认,其后果就不同。比如尽管存在少缴税款的法
律事实,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一般的情况下,在三年内补征入库;如果是由
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原因,三年内补征人库,数额较大的,十年内补征入库,同时加
收滞纳金,但不给予罚款处罚;如果说是被认定为偷税,则不仅要补税、加收滞纳金,
还要给予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纳税人一旦被指认存在违法事实,就应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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