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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出口税收策划的政策运用——关税的策划思路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在进出口业务中,不仅涉及到增值税,消 费税,而且涉及到关税,尤其关税是进出口环节体现国家主权的主要税种。从税收策 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 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 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与贸易总 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 税则分类型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 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为 2l大类,99章,1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 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 但是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各国目前并不一致,这就为人们策划关税 提供了切入点。 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 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 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 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 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 由贸易,而后一种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 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关税体现出一定 的弹性,给纳税人从事关税策划提供了接口。此外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策划的重 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 这里从关税的完税价格和有关政策的运用上寻找降低企业负担的思路。在这个问 题上,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的博士生宋永明提出的策划思路颇有启发: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 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 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 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 定。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 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策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 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下面用案例进行说明。 第一是稀有产品完税价格的策划。 这里的稀有产品指的是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高新技术、特种 资源、新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进口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市场价格一般 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就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例如:有一家国外企业开发出了一种高新技术产品,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 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但开发商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 上的类似产品。因而,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20 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口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 这样,当开发商到海关申报进口时,可以以100万美元申报。因为这是一种刚 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当海关工作人员认为其完税价格为100万美元合理时, 即可征税放行;当海关认为不合理时,就会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因为市场上目前还没有同样产品,海关将会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这样, 该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120万美元。总之,无论如何,开发商都 能将这种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降低80万美元——100万美元。 第二是利用有关法则策划。 纳税人如果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海关法律法规进行深人细 致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对完税价格的规定可以用来进行关税策划。 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件》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 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十七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 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认真研究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未”就给我们留下 了进行税收策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 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十五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当然这里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 涂改等),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 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 海关估定较低的完价格,从而减轻税负。 至于利用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关税的思路主要的一点就是使自己所经营的 项目尽量往既定的优惠政策上靠。 中国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 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与中国签订了关税互惠 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海关对进口货物原产地按全部产地 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方法来确定。 以征收高额关税的汽车为例。 有一家跨国经营的汽车生产厂商,由多个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 件,并且其销售业务已遍布全球。中国内地日益扩大的汽车需求,促使这家汽车厂商 准备开拓中国市场。进入中国市场显然不得不面对高额的汽车进口关税,那么,为降 低成本,这家汽车厂商怎样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由于这家 厂商是一家由多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子公司提供零配件的跨国经营企业,因而全部产 地标准显然不适用。实际上,在应用优惠政策进行关税策划的时候,全部产地标准一 般都没有很大的实际应用意义,因为其定义——“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 的进口货物”刚性较强,灵活拓展的余地较小。 对于实际性加工标准,则有进行关税策划的可能。实质性加工标准有两个条件, 满足其中一项标准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 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这里所说的“实质性加工”, 指加工后的进口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税率发生了改变。如果这家汽车生产商在 新加坡、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都设有供应零配件的子公司,那么其最终装配厂设 在哪里呢?首先要选择那些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所在地,排除那 些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其次,要综合考虑从装配国到中国口岸的运输条件、 装配国的汽车产品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等因素;最后,还要考虑装配国的政治经济形 象、外汇管制情况和出口配额控制情况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最后作出 一个最优惠选择。 从第二个条件来看,它是指“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 %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这家厂商已经在一个未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 议的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装配厂,要改变厂址无疑需要付出较多的成本。那么这家厂商 可以将原装配厂作为汽车的半成品生产厂家,再在已选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一家最终 装配厂,只要使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占到汽车总价格的30%以上,生产出来的汽车 即可享受优惠税率。假如最终装配的增值部分没有达到所要求的30%,则可以采取 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原装配厂生产半成品汽车的价格,减少半成品的增值比例,争 取使最终装配的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选择最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进口汽车的原产地, 这家厂商就会通过享受优惠税率而获得较大的收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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