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出口税收策划的政策运用——出口退税的范围、对象及税率(1)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加入WTO组织以后,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将
出现质的变化,人们必须以全球的视野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随着经济活动的
国际化、全球化,纳税人越来越重视货物出口销售环节的税收问题。其实,为了强化
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经济情况制订了一系列与之相
应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然而,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性很强,政策的变化又比较快,所以,在出口销售货
物环节,有相当大的税收策划余地。当然,对出口货物退税环节进行策划,必须从了
解有关政策开始,而如今的各种法规的单行本对税收法规的收集和整理往往支离破碎,
纳税人无法从中得到适应实际操作需要的处理技术。因此,这里结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情况,将有关政策作一个通俗性的介绍,然后再探讨在出口货物环节降低税收负担的
思路和方略。
在货物出口环节,退还其在流转环节的应纳税款,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
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具体地讲:
出口货物退税,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
的货物,除税法上另有规定者外,允许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以后,凭有
关凭证,按月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给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就出口货物而言,必须是属于已经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
的货物;必须是已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已经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有关凭证齐全和
各项手续完备。就出口企业而言,必须要有出口经营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一)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我国出口的货物,包括外贸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凡属于增值税和
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已税货物,除国家特定免税或明确不予退税的以外,其余均属出口
退税的货物范围。在退税的出口货物中,除国家特准退税的以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
3.必须报关离境。
4.必须是出口已收汇。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已税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阶情况下,才
能提出退税申请,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退税;否则,不予以退税。
(二)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
为充分体现国家宏观调控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并争取多创汇,在具体地执行有关出口
退税政策时,对一些实际已经出口,但并不完全同时具备上述出口货物退税四个条件
的货物,经国家特准,也可给予退税或免税。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
材料和施工机械等货物。这类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价款已经包含在整个对
外承包项目的总价款之中,是一种特殊的销售形式。而且该货物确实已经运往国外,
因此给予退税。
2.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以外汇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这
些货物的销售虽然不是直接出口,形式上表现为内销,但实际上是带到国外消费的。
为了降低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的供货成本,鼓励其多采购中国货物,故
特准给予退税。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
售的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这里所指建筑材料的具体范围,全国未作统一规定,暂由
各省自行研究处理。如江苏省目前掌握的建筑材料具体范围为:水泥、水泥制品、砖
瓦、石灰、油毛毡、石棉制品、耐火砖、耐火材料、建筑用加工石和其他石料以及其
他建筑材料等。
4.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部件、原材料。鉴于这类用于修理修配的货
物,实际上是被带往国外消费使用,为了简化手续,并鼓励这类业务发展,争取多创
汇,所以,也特准给予退税。
5.代理出口的货物。《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或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货物处理。因此,对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由代
理方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
6.对外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在这种贸易中,对国内企业生产的,用于对外补
偿出口的货物,在生产环节照章征税,报关出口准予退税。
7.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国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8.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在这种贸易中,对国内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国内
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于出口后给予退税。
9.对台贸易的货物。对大陆企业销往台湾省的货物,海关是作为报关出口处理
的。因此,应准予退税。
(三)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国家统一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有:
1.免税或未税货物
一是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由于这类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外商来料或零部件,
在进口环节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在国内加工、装配的加工费收入也是免税的,
因此,对复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
二是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三是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主要包括有:
其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免税农业产品。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范围为:种植业、
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但以粮食为原料加
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
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
和茶饮料;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
椒粉、花椒粉等);中成药、锯材;竹笋罐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各
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各种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洗净毛皮、
洗净绒等,不属于免税的农业产品范围,已经按照规定税率征增值税的,则可以退税。
其二,饲料。
其三,农膜。
其四,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
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
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其五,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
草胺、敌百虫、对硫磷、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
氰戊菊脂、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配、三氯钉螨醇、
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其六,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其七,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其八,避孕药品与用具、古旧图书。
四是出口未税货物。出口企业出口在国内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后
均不予退税。
2.国家调控的货物
一是卷烟。对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
不再退税;对其他非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照章征税,出口后也不予退税。
二是食糖、新闻纸、柴油。近年来,国内食糖、新闻纸需求量不断增加,而糖的
产量增加跟不上需求的增加,为了满足国内市场需要,对一般贸易中出口的糖不予退
税。
三是国家控制的货物。原油(包括人造原油),由于成本低,售价高,获利较大,
国家有必要参与这部分高额利润的分配,故规定出口后不予退税。
四是禁止出口的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有:天然牛黄、密香、铜及铜基合金
和白金。由于这些资源是国家稀缺货物,故禁止出口,因此一律不予退税。但为了鼓
励企业进口国家紧缺资源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对经国家批准的这类货物进料加工复
出口,则准予退税。此外,对扬子、齐鲁、大庆等以税还贷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出口
也不予退税。
3.非销售的货物
一是援外货物。援外货物包括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其组织货源的渠道和结算方
式虽有所不同,但是盈亏均由国家财政受理,因此,出口后不予退税。
二是非贸易性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和作销售处理的样品、展品、邮寄品,以及个
人在国内购买后自带出境的货物,均不予退税。
4.内销货物
对于国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以出顶进货物,宾馆、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和
海员商场以外汇销售的货物,因未报关离境,故不予退税(从1994年1月1日起,
外币不得在国内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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