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出口税收策划的政策运用——出口退税的范围、对象及税率(2)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二、出口退税的对象
(一)准予出口退税企业
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一般包括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其具体范围如下:
1.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包括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独立核算的分文机构。
2.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这类企业主要出口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
3.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
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往往集生产与经营于一身,即既出口自产品,
又出口贸易货物。
4.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
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亦可给予退税。
由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并且出口企业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则由报关
单位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特准退税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可以申报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
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中标销售机电产品的国
内企业。
6.国家旅游局下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7.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在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贷物的企业。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而对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但经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可作为出口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处理。
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必须与出口企业签订协议,税务部门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的“出口企业分支机构及挂靠单位”栏内进行登记,统一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由出
口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等。
(三)出口购自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退税范围
对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
一般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考虑到中国某些传统出口货物如手工艺品和简单加工产
品等,往往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大规模企业无法生产或从事生产的成本较大,
而是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了从实际出发,保护中国传统货物的出
口,对一些需要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比重较大的传统出口货物,具有经营出口权的
企业,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
滕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十二类。以上
十二类货物的具体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3年5月编
印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但对出
口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的适用税率,是按照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它
反映出口货物的实际税收负担,是计算出口货物退税的重要依据。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税率
1999年7月1日调高了部分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这就为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加
广阔的获利空间。现行出口货物退税共有五档,即17%,15%,13%,5%,
6%。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适用17%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服装;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
2.适用15%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其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法定征收
率为17%,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为11%或者13%的货物,如农机、钟表、
陶瓷、玩具及运动用品、箱包、有机化工原料等。
3.适用13%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法定征税税率为17%,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如煤炭等
矿物燃料、沥青物质、矿物蜡、糖及食糖等;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收率为13%,且
1999年上半年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如植物油脂、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
植物产品等;1999年9月1日起报关离境出口的原油。
4.适用5%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农产品。
5.适用6%退税率的出口货物:
仅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准予退税的非农产品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税税率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
数量,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2.对出口企业收购的已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税额的确定,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有调整的,相应调整退税率(额)。摩托车胎消费税1996年1月1日起至1
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
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应纳增值税。
(三)有关政策的具体处理
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
2]07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这里所说的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主要指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橡胶制品、
黄金首饰、珠宝玉石、水韶皮、鱼翅、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应将不同税率的出口货物公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
一律从低确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对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和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
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转内销,企业必须向主管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可凭海关核签的来
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证明,
提供给征税税务机关予以免征生产加工环节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来
件装配货物复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办理核销手续
的,税务机关将给予补税和处罚。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
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并签章;当
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的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增值税额,主管征
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对这部分销售
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增值税金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
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
口的,必须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金,出口后再按出口退税的有
关规定办理退税。
对非保税区的货物运往保税区的,不予退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
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内容;如果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
再出口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退税手续。
国内其他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以“来料加工”、“进
料加工”报关购进的货物,则不予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购进货物当时
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还是用于内销的一律记在出口库存账上,在内销时再将该批货物
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同时办理有关增值税金的账户调整事宜,征税机关可
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管理机关的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
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给卷烟厂,由卷烟厂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出
售给出口企业;主管卷烟厂的征税税务机关在核准免税后,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
证明”直接寄给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
口后,应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结汇核销单”按月
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退税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贸易的原材
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如果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委托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
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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