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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限定因素

录入时间:2002-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2002信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 增加经济效益。因此,税收筹划应属于计划的范畴,它解决的是6W的问题,即 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何时做)、WHERE(何 地做)、WHO(何人做)、HOW(如何做),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 很强的管理活动。因此,认真分析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即限定因素,对于搞 好税收筹划是大有裨益的。 一、政策的限定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为前提, 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例:A市区某房屋产权所有人赵某,在某纳税年度,将原值为30万元的房屋租 与他人,收取租金5万元,赵某对此事筹划如下:变租赁行为为虚拟的经营行为,成 立经营机构,聘承租人为经营机构负责人,该5万元视同承租人缴纳的管理费,并以 自营行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房产税300000×(1-30%)× 1.2%=2520(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理由 是把现实的出租行为虚构为自营行为,以逃避相应的税收,决定按现行的税收规定, 予以追缴房产税50000×12%-2520=3480元,营业税50000× 5%=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7%=175元,教育费附加 2500×3%=75元,个人所得税(50000-50000×20%- 50000×12%-2500-175-75)×20%=6250元,同时处以 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该案中赵某筹划不成,反构成了偷税,多支出一倍的税款,真应了那句古话: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二、目的的限定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就本质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 目的,前者是方法的问题。事实上,在一定的情况下,虽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却不一定能增加经济效益,这一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谨记。 例:某企业需筹资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发行股票或 债券,债券利率为10%,股息收益率为5%,均约定每年计付息一次。企业不计债 券利息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若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分析: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假定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 税100×8%×33%=2.64(万元)。因此,企业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进行 筹资。 但是,从增加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 发行债券方式下企业净收益=100-100×10%-(100-100× 8%)×33%=59.64(万元) 发行股票方式下企业净收益=100-100×33%-100×5%=62 (万元) 此例中,发行债券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2.64万元,但最终却少取得经济效 益62-59.64=2.36万元,节税与获利未能取得统一。 以上是税收筹划最主要的两个限定因素,其他如市场环境、资源配置等因素也不 容忽视。 总之,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 的因素,使税收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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