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限定因素
录入时间:2002-03-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4/2002信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
增加经济效益。因此,税收筹划应属于计划的范畴,它解决的是6W的问题,即
WHAT(做什么)、WHY(为什么做)、WHEN(何时做)、WHERE(何
地做)、WHO(何人做)、HOW(如何做),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
很强的管理活动。因此,认真分析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因素即限定因素,对于搞
好税收筹划是大有裨益的。
一、政策的限定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为前提,
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例:A市区某房屋产权所有人赵某,在某纳税年度,将原值为30万元的房屋租
与他人,收取租金5万元,赵某对此事筹划如下:变租赁行为为虚拟的经营行为,成
立经营机构,聘承租人为经营机构负责人,该5万元视同承租人缴纳的管理费,并以
自营行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房产税300000×(1-30%)×
1.2%=2520(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理由
是把现实的出租行为虚构为自营行为,以逃避相应的税收,决定按现行的税收规定,
予以追缴房产税50000×12%-2520=3480元,营业税50000×
5%=2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00×7%=175元,教育费附加
2500×3%=75元,个人所得税(50000-50000×20%-
50000×12%-2500-175-75)×20%=6250元,同时处以
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该案中赵某筹划不成,反构成了偷税,多支出一倍的税款,真应了那句古话:
“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二、目的的限定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就本质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
目的,前者是方法的问题。事实上,在一定的情况下,虽能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却不一定能增加经济效益,这一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谨记。
例:某企业需筹资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发行股票或
债券,债券利率为10%,股息收益率为5%,均约定每年计付息一次。企业不计债
券利息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若从降低税收成本的角度分析: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假定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
税100×8%×33%=2.64(万元)。因此,企业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进行
筹资。
但是,从增加经济效益的角度分析:
发行债券方式下企业净收益=100-100×10%-(100-100×
8%)×33%=59.64(万元)
发行股票方式下企业净收益=100-100×33%-100×5%=62
(万元)
此例中,发行债券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2.64万元,但最终却少取得经济效
益62-59.64=2.36万元,节税与获利未能取得统一。
以上是税收筹划最主要的两个限定因素,其他如市场环境、资源配置等因素也不
容忽视。
总之,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可能地分析一切可能妨碍筹划目标得以实现
的因素,使税收筹划真正发挥其作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