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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企业税收策划的基本技巧——顺应管理的要求(1)

录入时间:2002-0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0/2002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所遇到的经济活动 情况相当复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对其核算对象进行必要的分 类加工和账务处理,以便各个方面利用相关财务信息。鉴于税收策划方面的考虑,财 务会计人员在对经济业务实施之前就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辅导。具体的应该 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具体业务的财务核算政策要明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核算的业务对象越来越复杂,而调节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 也相当复杂。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策划的时候就应该认真研究有关税收法规,尽 可能地使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与税收法规相吻合。 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也应该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前文已经介绍过增值税应税项 目的代扣业务有三个条件,在具体的操作上要把握,一是要有代理合同;二是代理人 不垫付资金;三是代理人按规定结算代理手续费。在这个问题上纳税人常常出现差错 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是缺乏代理合同。二是收款方向与购货方向不一致,但是又没有具有说服力的 证明材料。三是账务处理主要是往来业务的处理、债权人的名称和货主的名称不一致。 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有偷税嫌疑,也是目前许多企业被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的重 要因素。因此,如果有关企业想节省采购费用,而采取委托代购或通过其它渠道购得 相关的材料物资,在会计上就要考虑税收政策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财务核算手续。否 则就会增加税收成本,导致企业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平时做好税务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税收规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也 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税收策划活动。其中包括这样的意思: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税 务管理,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这样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偷税而受到处罚。其实,正确理解税收政策,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也是进行税收策划, 降低税收负担的一条有效途径,这里正好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个观点的成立。这是 一个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策划的案例。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 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 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策划, 就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 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2000万 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 所有权,从而产生的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 业额为lO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l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 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 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 50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策划效果。 二、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业务处理要得当 在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有些业务的核算和管理往往会出现两种政策有不同 管理口径的情况。对此,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在具体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操作上就要注 意两种政策规定的差别,做好有关会计核算并及时调整有关的差别因素。比如招待费 的核算。有关财务政策规定可以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但是税收政策在招待费的 核算和列支的问题上明确:招待费的核算渠道可以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但是只允许 在一定的数额范围内作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招待费的数量标准要 注意把握,并做好计税所得额的调整。再比如纳税人通过法定组织进行的公益性捐赠, 我国的税法是鼓励和允许的。财会法规也规定了有关列支渠道,但是我国税法在允许 列支的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限额,即不允许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超过部分就 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此种种,纳税人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收 策划时应该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差别,从而使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手头 上正好有一个关于广告中的税收策划的例子,其中的重点内容就是有关费用的政策对 口问题。 资料介绍:三峡地区有一家颇有名气的酒业公司,该公司管理有方,产品广告到 位,销售收人由1997年的2亿元跃升至1999年的5亿元。为了进一步占领市 场,企业决定增加广告投入。 在一次有关广告主题、形象策划研讨会上,税务专家根据该公司广告投入的实际 情况,从成本分析方法的角度入手,结合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提出了该公司在 广告投入运作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策划的具体建议。 该公司曾与当地一家电视台签订了一份年投入300万元的广告合同。合同规定: 该电视台在每晚的黄金时段,将“长江大曲剧场”字幕定格于电视屏幕的右下角,每 次播出时间为60分钟,以宣传其主导产品——“长江大曲”。 该大曲属粮食类白酒;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不得在税前扣除。”该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又指出:“纳税人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 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 扣除。”两相比较,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比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3个百分点。上述 规定给人以这样的启发和思路:酒类广告一是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这四大现代 传播媒体的广告形式和内容上去想办法;二是加大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如加大户外广 告宣传力度,通过邮寄品等方式进行产品介绍和宣传。按1999年5亿元的销售收 入计算,其业务宣传费可计提250万元,并可据实扣除。根据以上规定,该酒业公 司支付电视台的300万元“长江大曲剧场”的广告费,将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按3 3%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即:300万元×33%=99万元。 税务专家向该酒业公司老总建议,如果将定格于电视屏幕中的“长江大曲剧场” 这六个字改为“长江酒业剧场”,那么从有关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就会发生 根本性的变化:该广告的宣传就由粮食类白酒——“长江大曲”改变为宣传“长江酒 业公司”了。前者是对企业的产品——粮食类白酒的宣传,后者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 由“长江大曲”到“长江酒业”广告字幕的巧妙置换,使该公司300万元的广告费 支出可以扣除,从而获得99万元的节税利益。随后,该酒业公司决定用这99万元 的节税利益捐建一所希望小学。 此时,税务专家提醒老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为1.5%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 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政府、财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上述规定表明:如果酒 业公司直接在三峡地区的某一贫困乡村捐建希望小学,就须按33%的税率计征企业 所得税,即99万元×33%=32.67万元。反之,如果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进 行捐赠,就可在税法规定标准范围内税前列支,也就能给该酒业公司带来32.67 万元的节税利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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