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避免税收核算的雷区(下)——消费税核算的难点推敲(1)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前面我们以一个章节的篇幅重点介绍了增
值税会计核算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下面再用一定的篇幅讨论一下其它税种的情况。
考虑到本书篇幅和目前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这里主要对消费税、营业税和所
得税进行一下局部分折,同时对日常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一些模糊观念作一个甄别。
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消费税是刚刚诞生的婴儿,它所调节的行业不多,项目也比
较少,在国内的分布也不均匀,因此,绝大多数财务人员平时也接触不到,所以,对
那些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难得碰到一笔业务,处理起来往往也比较容
易出现差错。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情况反映,在消费税的会计核算上,多数财务
人员比较容易出问题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圆:
一、几种商品的税率确定
对于消费税来说,有些征收对象的税率比较难以确定,比如一些组合产品、套装
产品、用前道工序的产品继续生产的新产品等等。为了便于纳税人在日常经济核算过
程中正确划清有关产品的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许多文件规范过,在这
里,将其中比较难以掌握的一些特殊性问题拿出来讨论一下。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消费税产品。
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并且又明确: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
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在前面讨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时,我们没有将不同税的划分问题拿出来进行分析,
实际上,与消费税一样,增值税同样也存在不同税率的划分问题,当然营业税也不例
外。因此,如果出现混合销售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关注到税率问题,将不同税
率的产品划分清楚。
(二)烟类产品的税率问题
由于烟类产品的品种较多,不同产品的税率也不同,在具体的会计核算环节,企
业的会计人员出现差错的不少,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卷烟由于安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销
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第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
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
征税;
第三,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第四,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第五,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
生产的卷烟等一律不分卷烟类别而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三)酒的征税税率问题
酒产品是消费税调节的重点,许多财务人员会经常遇到酒产品的财务和税收核算
问题,而酒的税收问题也是十分复杂的,所以在这里也将它拿出来作一个简要提示:
第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的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
所用的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第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第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
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
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第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第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
税率征税。
第六,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
配制或泡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无法确定的,
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虽然不大,项目也比较简单,但是其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有
其特殊性,因此,我们在具体操作环节要注意以下计算技术: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的应税消费品有:烟、酒(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对于这些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额”
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在这里应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剔除增值税
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
税时,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
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
各种形式的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也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纳
入消费税的销售额。如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
给购货方,则该项代垫运费可不计入消费税的销售额。
2.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有三种情况:
其一是视同销售。纳税人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在没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其二是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三是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人如果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有几个概念应注意把握: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其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的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
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
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利润”指应税消费品按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
成本利润率为:
甲类卷烟 10%
乙类卷烟 5%
雪茄烟 5%
烟丝 5%
粮食白酒 10%
薯类白酒 5%
其他酒 5%
酒精 5%
化妆品 5%
护肤护发品 5%
鞭炮、焰火 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汽车轮胎 5%
小轿车 8%
摩托车 6%
越野车 6%
小客车 5%
“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
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未提供材料成本
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材料的实
际成本)。
“关税完税价格”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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