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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避免税收核算的雷区(下)——消费税核算的难点推敲(2)

录入时间:2002-01-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5/2002信息】 3.购进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货物所含税金的 抵扣 在计算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金问题上,还有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方面,即纳税人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八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 除当期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 一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 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 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三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四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五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含金银首 饰); 六是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七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八是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 三轮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 产领用数量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其中: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初库存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 的应税消费者品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 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纳税额 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凡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 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额计 征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末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押 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计算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 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的应税消费品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四种产品。 1.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的规定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自产自 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为海 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三)生产企业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现视同销售行为,其处理的口径与增值税的 会计差不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 税率或征收税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成本。但是,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却存在 一些企业在出现上述“视同销售”现象而直接在“产成品”账户进行对冲的现象,这 样做显然是错误的。下面举几个实例加以说明: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1999年8月发生一笔易货贸易业务,即用自产的甲牌白酒2850 箱共计14.25万元兑换大米120吨,该企业的会计人员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大米 142500 贷:产成品——甲牌白酒 142500 原始凭证为大米入库单和甲牌酒的出库单。 根据现行法规的精神,以物易物应作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该企 业当期甲牌白酒的销售价格每箱80元,应补缴增值税: 80×2850×17%=38760(元); 应补缴消费税: 80×2850×25%=57000(元) 其账务处理应作如下调整: 借:原材料——大米 266760 贷:产品销售收入2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76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2500 贷:产成品 142500 如果,企业将其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其实质是一种销售行为,也要通过销 售账户进行核算。仍以上例企业为例,假如该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 上也应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 七月份,该企业将乙牌白酒820箱计32800元分给本厂职工,原来对这笔经济业务 的会计处理是: 借:应付福利费32800 贷:产成品32800 尽管是企业自产品分给本企业的职工,但也应用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其中所含的 增值税金。企业当期乙牌白酒的销售价格是每箱7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应补增值税: 70×820×17%=9758(元) 应补消费税: 70×820×25%=14350(元) 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67158 贷:产品销售收入5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350 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2800 贷:产成品 32800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容易忽视,即将企业自产的产品无偿地赠 送他人时,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比如,该企业将自产的甲牌白酒200箱计10000元无 偿赠送给长期协作单位,原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产成品——甲牌白酒 10000 这样的会计处理,错就错在会计核算渠道不正确,将自产的产品无偿地赠送他人, 应该通过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核算,并按企业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计价,同时计算缴纳 应纳税款。该企业这笔业务应补增值税和消费税: 80×200×17%=2720(元) 应补消费税为: 80×200×25%=4000(元) 其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87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货:产成品——甲牌白酒 1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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