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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避免税收核算的雷区(上)——相关差异看政策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如前所述,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经常会 出现经济业务的发生与会计核算口径不一致的现象,这就是销售额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正确处理两者的差异,可以防止会计核算出现错误。根据增值税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有 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差异分为三种类型: 一、项目性差异 一是价外费用。主要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费用 (包装物的租金除外)。 二是视同销售项目。主要包括《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部分视同销售行 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 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和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是不符合规定的折扣与折让额。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和折让,未 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而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销售额。 四是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的销售差价和还本销售方式下的本金额。 五是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商业折扣额。 六是转让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全部收入或公允 价值。 七是易货贸易中的货物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差。 八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所记入账的价格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额。 九是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 在上述项目性差异中,前八项属于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的项目,第九项则是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会计上应作收入处理的项目。 二、时间差异 一是货物出售后,由于种种原因估计价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较大的业务。 二是以附带前置条件的销货合同销售的货物,尽管货物已经销售出去,但有可能 发生退货。 三是存在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管理义务,虽然将货物已经销售给对方,但实际上的 报酬与风险仍难以确定。 四是售价无法最终确定的销售活动。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即使货物已经发出,会计上也不能 确认为收入。而税法则明确规定应该确认为收入实现,从而出现时间上的差异。 三、项目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转换项目 在特定的情况下,两种差异可能出现转换,比如包装物押金的处理,税法规定销 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应作计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在此期间,包装物 收回押金退还,会计上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项目性差异;包装物未收回,包装 物押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则表现为时间性差异。 对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收入之间的差异,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上,纳税人应当保 持增值税会计核算资料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在内容上一致,数据上相符,并且两者 的记录所反映的时间、内容、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项目性差异在应税业务发生时记入有关账户中即可,而时间性差异则要通过“递 延税款”一级账户集中反映和调整。当发生的业务在会计上暂不作收入,而税收上应 作计税销售额时,其应纳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货记“应交税金”科目,在会计转作收 入时,货记本科目,也可以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金两部分,分别货 记“主营业务收入”和“递延税款”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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