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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避免税收核算的雷区(上)——账务调整有方法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 中难免会将有关税收问题搞错。如果平时的会计核算错误在期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出来 了,财务上应该如何调整?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刊物讨论较多,在这里作-个简要的归 纳。 账务调整是纳税人根据税务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对存在问题的错漏账项进行更 正和调整。账务调整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必须与现行会计核算原理相符合;二是必须 与现行税收、财政法规相统一;三是必须针对实际,尽量从简,方便实用。具体操作 时,必须消除账面的虚假数字:与真实业务反映数一致。具体说来,应区别不同的情 况作出调账处理,这里仅以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为例。 一、本期错账调整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 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 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 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 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 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查出的未记进项税额等,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应记 数,可以全部视同当期留抵数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第二,检查出的未记销项税额等,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应记 数,可以全部用于抵消当期留抵数额,抵完后,有余额再将其转入“应交税金——未 交增值税”科目,上缴国库。 第三,检查出的“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必须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滚动计算,不能将其统算,可能会产生用前期未缴增值税,去抵消后期的进项税额, 造成前期欠税,而后期却出现企业未欠税,有时还有留抵税额阶情形。另外,按期进 行滚动计算,也可以如实计算滞纳金的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某国税局当年11月份对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7月15日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优质费4680元,送货上门支付运费3000元,企业会计 处理为: A.借:银行存款 4680 贷:营业外收入4680 B.借:产品销售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物资,支付运费10000元, 借:在建工程一工程物资 93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10000 9月17日,企业用产品还欠款,其成本价4000元,售价5000元,企业未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出库单直接结账,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5850元 贷:产成品 5850元 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售价10000元,成本价8000元,企业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 贷:产成品 8000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7月15日收取优质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收入中征税。调账为: 借:营业外收入 68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 销售产品而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税金。 3000×7%=2l0(元) 借: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 210 贷:产品销售费用 210 由于7月份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规定应将当期“应 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470元转入“应交税金——未交税增值税”账户 作: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7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70 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货物,而支付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00 由于8月份企业有留抵进项税1000元,则还需记: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00 此时8月份留抵数额实际变为300元。 9月17日用产品还欠款,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5850×17%÷(1+17%) =850(元); 调账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4000 产成品 1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5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由于8月份查出700元属多记进项税额,则此时应将700元滚动至9月份计算增值税 当中。即上期留抵数额变为300元(1000——700),则: 9月份应纳税金=5500+850-(3000+300)=3050(元) 企业已缴1500元,尚欠(3050-1500)1550元。 调账为: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7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50 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应视同销售,并按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调账为: 借:营业外支出 17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由于10月份企业有留抵税额800元,可将“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 额1700元,直接冲减留抵数后,再对其差额补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 综合起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470+1550+900)=2920(元)。同时根据编制的调 账分录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二、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因为财务决算已结束,一些过渡性的集合分配账户 及经营收支性账户已结账轧平无余额,错漏账目的调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 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一般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对上年利润 的影响。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使用,见“94财会字第25号”文件,原文如下: “企业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损益的事项,应在损益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本 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 度损益数额。期末,企业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 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 可视为当年损益,按上述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例如:1999年8月企业用产品还欠款,产品成本7万元,售价10万元。企业原来作 如下处理: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产成品 117000 2000年5月初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业务应纳增值税,则企业应调整分录 为: 借:产成品47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0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纳税调整事项 都应该调整,如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的白酒广告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但 按会计原则应该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该项业务就不用调账。于是我们可以得 出结论“符合会计原则,而与纳税有差异的一律不用调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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