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实用税收策划:企业理财的税收运作——延缓缴税的调节方法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有关税法对纳税申报 及缴纳的时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缴纳增值税、消 费税及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三、 五、十、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 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 十五日内,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 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三是其他税种, 税法明确的,按税法的规定办,税法未明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这些规定,就给纳税人根据自己生产经营情况,选择纳税时机提供了策划的空间: 一是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可以在一个月之内选择缴税时机;二是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 可以在一年之内调节纳税数量;三是缴纳其他税种的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 规定随时调节税收入库的时间。这里仅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作一个简要说明,其 他税种可以据此举一反三。 一、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 纳税期限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 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 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效益。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 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等等。 (二)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 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 或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 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三)递延纳税的具体策划 实现纳税期限后移的具体方法,主要从销售方式的角度去考虑。一般常用的方法 主要有两类: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税收策划 在生产经营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事情:货物已经发出了,货款没 有收回,但是税务机关却要你去申报纳税,如果不按章申报,就要按偷税论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审视一下自己所使用的销售思路和销售方式,并且作一个调 整,可能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常,人们习惯于直接销售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暂时没有钱,也仅 仅作挂账处理,从而造成纳税义务提前实现。如果变换一下操作思路,在事先知道对 方不能马上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立即变更销售方式,改为赊销或者分期付款销售方式, 就可以将纳税义务在时间上往后推,从而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2.委托代销方式的税收策划 在目前的买方市场条件下,许多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零售企业时拿不到现金, 生产企业不得不作挂账处理。而税务机关看生产企业账面上那么大的往来余额,往往 不可能听之任之,而要催促企业申报纳税,时间较长的还要认定为偷税。有没有一个 两全齐美的办法呢?当然有,这个办法就是采用委托代销的经销手段。 所谓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 出售后,再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根据这 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 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 二、所得税纳税期限递延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 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如何预缴所得税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核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 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缴纳所得税有预缴和汇算清缴两个环节,而 在这两个环节中,预缴环节是由企业掌握的,最后要在年终的汇算清缴算账结账,结 清国家与企业在所得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我们就可以在预缴税款上做好做足 有关文章,现以某科技开发企业为例来说明: 该企业1999年平均每月实现利润2万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的如超计税工资等 因素4万元,如果每月都按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按33%的税率计算则要预缴获所得税 1.98万元。如果每月都按2万元作为计税所得额计算缴税,每月只需申报预缴0.66万 元。其余的在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申报,而于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外商投资 企业为五个月)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无论如何也只能予以确认。这样企业显然就 可以占用国家的所得税多半年! 这样做当然是有依据的,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 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的 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 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 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 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因正当原因少预缴 的税款,不会被视为偷税。 另外,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 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 会被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或者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 要受到处罚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 是不要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 缴方法。例如: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 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