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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个人资本营运的方略——计税依据安排有说法(2)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三、变换收入的实现形式 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搞一些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专利权是一笔有价 值的无形资产,所有者是将专利权立即兑成现金,还是把它作为投资更划算?这里有一 个税收策划问题。对专利权的处理一般来讲可以作如下选择:第一,出卖专利权以获 取收入;第二,个人独资兴办企业;第三,以专利权为基础与他人合伙经营或投资入 股。 对于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比如,有一学有所长的专家 通过多年的研究,取得了一项发明专利权,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 低于500万的价格购买这个专利权,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 权的拥有者,此时应该如何作出决策呢?在这时我们不妨帮助他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 财分析。 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提取收入5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 税金。出卖专利权收入主要应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转 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该专利权的发明人应缴纳 的营业税为 500×5%=25(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 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发明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 所以应纳税为(475-475×20%)×20%=76(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实际所得为 399万元。 两税合计,该发明人缴纳了101万元的税,实际所得为399万元,这才是他实实在 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 如果该发明人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他今后带来长时间的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 营为好。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 此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专利权未转让,所以 在其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在税收负担中,他所要负担的流转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将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 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更主要的是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 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它资金的支持;二是要有经营 才能;三是要有其它所需要的方便等。 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伙经营,发明人出技术,对方出资,建立股份 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双方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股份的比重,那么就可以根据 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股本500万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 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 负的税收额,而股份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这样发明人可以得到企业利润或资 本金配股所带来的收入。这里要负担的税收同样也是有限的;还可以通过有效的途径 进行规避。从而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这样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来比, 税负可能是最轻的。 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 多少呢? 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他将专利权提供给相关公司,拥有公司的 股权,因为该股权所实现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存在风险,属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免缴营业税,因此他不用负担25万元的营业税。 税是不用缴了,那么,他的收益从何而来?就得从他所拥有的股权中来。他每年可 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5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 税后利润有多少、50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只要公 司存在,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 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为股份公司,该发明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目 前该公司还没有上市,但因为效益很好,极有希望上市。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 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方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5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 容易出手套现。虽然目前对公司管理层所持股票的流通尚有较多限制,但从发展趋势 看,允许流通是必然趋势。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要他 持有的500万元股份能够保值,就比直接转让专利权划算得多。 两种类型的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第一类方案实质上比较单纯,只有一种选择, 这样操作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据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 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 第二类方案有三种情况可供选择,从税收的角度讲,缴税少,税收与其所可能取得的 收入比较,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是不确定的。 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第二类方案中选 择。 四、分解计税依据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所以,当计税依据上升到一定的时 候,所适用的税率就有可能上升到比较高的档次,从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有了比较 大的提高。因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对自己的未来收入能够预先知道的话, 那么,他就可以在事先进行税收策划。在此,我们仍以上面的专利发明人为例。 假如该发明人应某出版社的邀请,就其发明的专利,就其原理、推广应用的操作 方法、价值及发明经过等写了一本书,能够取得6000元的稿酬。在写作过程中,其夫 人提供了许多建议,并收集了资料,还承担了其中一章的写作和全部文字的润色工作。 这部作品既可算他单独完成,只署他的名字,也可以算他和夫人的共同作品。该人最 终署上他们两人的名字,既博得夫人温柔一笑,又可获得实际效益。因为如果只算该 发明人一人的作品,6000元将缴纳6000×(1-20%)×20%×70%=672(元)的个人所得 税;而算两个人的作品,他个人分得3000元,只缴纳(3000-800)×20%×70%=308 (元),其夫人也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他们共同缴纳了616元的所得税,少缴56元钱。 五、利润平均实现 (一)企业工资发放的方式有技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是按项目征收的,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 级累进税率,800元以下不征税,从800元以上开始,最低税率5%,最高税率45%;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实行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5%。这就为我们进行税收策划提供了空间。 累进税率是按照计税依据数据的大小,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率与计税依据之间 的比例。计税依据数额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计税依据数额越小,所适用的税率 越低。鉴于这个情况,纳税人在具体实施税收策划时,首先要做好计划。税收策划计 划的制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收入的 安排。当然,这个计划和安排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协调有机配合的结果。比如,对工资、 薪金所得的征税,税务机关一般是要求支付者按月代扣代缴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的生产经营常常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今天是满负荷运作,而明天则有可能处于 半停产状态。在满负荷运作状态员工就有可能获得很高的工资和奖金,而在半停产状 态,其员工则可能仅拿到基本工资。 笔者有一朋友李某的企业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就以那位朋友为例,他一月份工 资加奖金拿到2000元,二月份800元,三月份600元,四月份600元,五月份300元,六 月份500元,……在计算代征代扣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李某一月份的工资 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了95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认真工作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只考虑了其一, 而没有兼顾其二,即没有考虑到进行税收策划问题。 如果该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税收策划意识,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 出分析,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周期性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的波动性,事先作出有意识 的安排,并对企业员工讲清楚,与大家一起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策划:即在企业营销 的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先把该提的奖金提出来,然后在业务淡季再漫漫 地发出去,这样操作,就可以收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目前部分企业普遍存在另外一种现象,平时无论工作量多么大,也不发多少工资 和奖金,而是将该发的工资和奖金积累在一起,放到年底再集中发给职工,这种做法 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出于管理上的考虑,但是,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这样做无论如 何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税务机关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并不承认你以前的工资和 奖金发放的高低,只要达到税收的起征点就征税,也不允许将某一个月的高额工资奖 金在以前的月份中平摊。这样,以前的月份可能达不到起征点或勉强达到起征点,但 只适用较低的税率,而集中发放的那一个月的奖金数额却很高,因而适用较高的税率, 这样,纳税人就要白白地多缴一笔税款。 (二)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同样的道理,有些人在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其他 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时,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使自己的合法收入更多一些。 其主要思路是:将一次性收入改为分几次收入,分次申报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属于 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 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纳税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的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 次扣除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 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 于执行,这种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 也可以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税所得。采用由业主提供一定的服务费等形 式,降低劳务报酬的名义支付水平。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同 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 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 个体工商户及承包经营收人的策划原理与前者相同,区别是后者有税收策划的主 动权。仅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策划为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成 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 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而损失,则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根据这个情况,税收策划人可以针对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情况做出如下考虑:一是合理使用原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当市场的物价有上升 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当市场的物价是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原 材料的成本尽可能往前打,使纳税人的利润推迟实现;二是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合 理地安排有关费用,一般以平均分摊为原则,或者在利润较多的年份作一些技术改造 之类的项目,目的是削平利润山头,以防利润进入较高税率档次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 负担;三是合理安排预缴税款,使应纳所得税尽可能推迟实现;四是在必要的时候采 取捐赠的手段,从而收到既降低税收负担,又扩大纳税人的社会影响的效果。比如, 当纳税人的计税所得额正好处于两个税率档次的边缘的时候,纳税人就要慎重思考其 纳税的安全性,同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过了上一个税率 档次时,纳税人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其中一个最有效的办法是对有关单位进行捐赠,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捐赠单位有所指。 主要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共事业 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二是捐赠的额度有所限。捐赠额未超过 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外负担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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