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个人资本营运的方略——计税依据安排有说法(1)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个人理财,在计税依据方面策划税收的内
容相当广泛,我们不可能用较小的篇幅将所有税收策划问题都说清楚,考虑到本书的
结构与税收策划原理的相通性,在这里仅提供一些思路给大家参考,以便起到抛砖引
玉的作用。
一、起征点巧安排
个人取得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你是个人独立地去
从事创收活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是当个体工商业户。而作为个体工商业户,如果
是小本经营的话,你就要在税收起征点上做文章了。
所谓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规定一个标准,也就是数
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
征税。
一般地,各种税的征收都有起征点。以增值税为例,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增值税的
起征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
2.起征点的幅度其一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其二是销售应税劳
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其三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只规定了一个相应的幅度,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要规定
具体的起征点,以江苏省为例,该省的苏南经济相对发达,因而起征点定得比较高,
苏北的经济水平比苏南差一些,故定得比较低。具体情况是: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等五个位于苏南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
和常熟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
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扬州市、南通市、徐州市、淮阴市、盐城市、连运港市等六个位于苏北的省辖市
及所辖县(市)和泰州市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600元,销售应税
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与此同时,营业税也有相应的起征点与之相配合,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样的道理,各地也规
定了具体的起征点,仍以江苏省为例,营业税的起征点也规定了两种情况: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等五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和常熟市
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
销售额50元。
扬州市、南通市、徐州市、淮阴市、盐城市、连运港市等六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
和泰州市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
次(日)销售额50元。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就可以发现,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才
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完全可以由经营当事人自己掌握,这
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是应税劳务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
税则是以有关服务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在具体的核定销售额时换算
起来就比较麻烦,纳税人往往也可以从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讨巧,这是个人从事税
收策划的一个技巧。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起征点的税收策划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
况,对所属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有具体的规定,这是其一;其二,税法还规
定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代征代缴,即实行源泉扣缴的管理办法。但是,就现实
的情况而言,这种管理方法还远远没有到位,这就为那些分散取得收入的人规避税收
提供了可能。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尚感到无可奈何。作为税收策划者也不要回避
这个社会现实。在这里需要提醒税收策划者注意的是,通过税收起征点来策划税收,
从主观上讲,就有规避税收的意思在里面了,本书原则上不作提倡,如果纳税人遇到
到这种情况,应当谨慎从事,如果一旦税务机关从严掌握,有关纳税人一定要以良好
的态度配合之。
二、毛利率多申报
在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税收策划,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
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
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结税务人员道苦经,往往是把自己
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结果倒反而吃了亏。
殊不知,税务机关确定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的多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纳税
人的毛利来确定的,流转税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一般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营
业额的核定有五种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是
使用得最普遍的。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
尽管有关法规规定掌握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
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
据。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营业额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营业额就
越大。这在增值税、营业税的核定过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
例如,个体工商业户李某是一焚化品经营业户,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500元,水电
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l00元,主要由夫妻俩支撑着门面,平均月毛收入大约为2000元。
由于在一个集镇上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因而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
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
情况时往往是根据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该业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
况时,一再陈述自己不赚钱,销售100块钱只有10块钱的毛利,也就是说,毛利率只有
10%。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业户夫妻的月工资定为500元。
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
该业户的月营业额=(500+100+500×2)/10%
=16000(元)
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1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则:
应纳增值税=16000/1.06×6%=905.66(元)
(说明:因为该店的主要经营品种基本上都是自己生产和制作的,所以选用增值税
征收率为6%。相反,如果主要是经营,则适用4%的征收率。)
显然,这与实际是不相符的,因为该类行业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
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业户的经营毛利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营业额核定为
(500+100+500×2)/50%=3200(元)
该业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3200/1.06×6%=181.13(元)
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905.66元下降到181.13元,两
者相差724.53元,两者的差别多么的大啊,况且所得税还没有包含在里面呢!
至于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
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
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
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
从以上情况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营业额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
十分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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