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个人资本营运的方略——投资形式有推敲(2)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三、收入取得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讲,调节个人收入的政策在一个国家里,各地区几乎没有什么差异,所以
在这里重点研究纳税人在国际之间的选择问题。由于国家存在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
且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和其它方方面面的因素影响和制约,导致各国在行使管辖权
时体现出形形色色的差别,这就为纳税人通过选择其地址和处所来策划税收成为可能。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上,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产权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侧重
点有所不同。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为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资的
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权益和
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家来自国外的收入和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
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地域管
辖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
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针对以上所介绍的情况,纳税人就可以根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进行税收策划。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主要的可以从住所的安排和本人在经营所在地逗留的时间上来
考虑,尽可能使自己不要成为高税负地区的纳税人。具体的操作方法的三个线索:
(一)通过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降低税收负担。所谓人员的住所(居住地)变动,
是指个人通过个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就是具体实施策划的当事人把
自己的居所迁出某一国,但又不在任何地方取得住所,从而躲避所在国对其纳税人身
份的确认,进而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
在该国居住一定的时间以上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
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在居住时间的确认上,各国的规定并不一致,有的以居住期超过一年为负税期
限,有的规定为半年,还有的规定为三个月,当然也有更长的,规定以永久性住宅为
标准。这样,一些从事跨国活动的人员就可以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致于成为
哪一个国家的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之目的。比如,根据我国税法,在我
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不用就其境外所得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个人在我国居住的时间只要不满一年(在其它国家居住,其时间只要不满该国
有关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期限),就不用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免除了部
分纳税义务,从而达到了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在这里要特别重视的是几个时间概念,
仍以我国为例,我国税法规定,在境内居住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
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这是其一;其二,在中国境内无住
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部门
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
人所得税;其三,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
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四,在中国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
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
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税收策划
人在具体的税收策划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些时间之窗。
(二)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通过人员流动降低税收负担的思路,从本质上
讲,与人员的住所的变动大同小异。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住所的变化,而后者
则是人本身在不同的区域中位移。比如,一个跨国自然人可以不停地从这个国家向那
个国家流动,但在每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都不长,这个人就可以不作为任何国家居民,
从而不作为任何国家的纳税人,进而达到不缴税的目的。此外,人员的流动还有一种
情况,就是在取得适当的收入之后,将财产或收入留在低税负地区,人则到高税负但
费用比较低的地方去,如香港的收入高,税收负担比较低,但是当地的生活费用却是
高得惊人,于是有的香港人在取得足够的收入之后,就到内地来,从而既没有承担内
地的高税收负担,又躲避了香港的高水平消费的费用,真可谓一举两得。
(三)通过对其财产的分割降低税收负担。这种策划方法是将具体策划当事人的财
产与其分离,并将财产化整为零,然后再进行运作。具体做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
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就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其他人
在别的国家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策划当事人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和其它运作,
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或享受相关国家的种种税收优惠待遇。
在国际间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变更以及与其身份有关的财产的有机整合进行税收策
划的方法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基本上都是在上面三种情况下的有机组合,策划
者可以根据以上原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运用。在这里需要提醒税收策划者
注意的是,在国际间运作税收,应该认识到各国的税收政策是不可能一样的,在两国
之间运筹税收,有可能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疏漏,但也可能遇到重复征税问题,因此,
就有必要关注有关税收协定。我国已经与60多个国家签订并执行了税收协定,按照有
关税收协定,跨国纳税人可以享受到许多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优惠。
所谓税收协定,是两国居民(多国协定是多国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其宗旨是避免
对国际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因此,一般需要提供协议国税务部门签发的居民证明才能
享受(我国就是如此)。一般税收协定通常有三个方面避免双重征税的优惠条款:
其一是个人劳务所得可以不在当地国纳税。我国居民只有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
的国家设有固定基地或者停留超过183天时,才在该国纳税,如果没有设立固定的基地
且停留不超过183天,在该国不纳税。这是就独立个人劳动所得而言的,对于非独立个
人所得而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在该国也不纳税:在一个年度内停留累计不超过
183天;其报酬不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该报酬不是由雇主
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具有以上情况的我国居民的个人劳
务收入,可以只在我国纳税。
其二是生产经营取得的利润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在当地纳税。我国居民只有
通过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才在该国纳
税。换言之,不设立常设机构的,则不在该国纳税。如我国的企业在外国进行建筑安
装工程业务等等,一般超过6个月的才视为设立常驻机构,因此,税收策划人在协定国
的作业不超过6个月的,就可以不在当地纳税。
其三是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税收计算有讲究。
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限制税率,一般是10%,也就是说,不管该国的所得税税率比10
%高多少,在具体计算时都按10%征税。比如,我国的预提所得税率是20%,但也得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10%征税。同样的道理,我国居民从外国取得的以上收入,即使
该国的税率是40%,也得按照10%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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