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企业理财的税收运作——技术改造的政策运用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企业追求自身的发展,往往采取技术改造
作为手段。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通过技术改造,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具体地说,进
行技术改造的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时间是有讲究的,一般地讲企业在享
受所得税优惠期间不便进行技术改造,因为如果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期间进行技术
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就无法抵免计税所得额,也就不能产生节税效益,只有在所得税
优惠届满之后,如果企业预计有较大额的计税所得额,而其它情况又允许或者需要的
话,那么企业就可以考虑进行技改投入,从而获得税收上的节税效益。如果企业决定
进行技术改造,那么,在具体的政策运用上我们就要注意推敲了。
一、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并且发布了许多优惠政策。最近,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
税字[1999]290号)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
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
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一项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通过税收杠杆
作用促进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促
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这一政策必将带来全国技术改造革新、产品更新换
代的热潮。企业应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关于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批购置设备的计算问题,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规定: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该
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计算复杂等特点,因此准确理解投资抵
免政策,对于保证这一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计算投资抵免需要掌握的要点很多,其中最为复杂的莫过于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
年度购置设备抵免的计算问题,我们在具体操作时要注意把握有关政策精神。
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
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
的企业所得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
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
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里必须明确,不是企业所有的投资都可以抵免所得税,也不是符合规定的技术
改造项目都可以一次抵免40%的企业所得税,能够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范围和条件有五层意思:一是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
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也就是企业为
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
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为达到“三费”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所
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进行
改造的项目;二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投资必须是企业自筹的,包括企业
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就是说,通过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抵免
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
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能抵免;四是企业所
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
器具等,不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投资,不能抵免企业所
得税;五是企业只能从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里抵免其投资,也是就是说,企业在每一年
度中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
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利用政策的要点
在技术改造方面的税收政策体现着很强的政策性。正确理解这些政策精神,应注
意以下两点:
一是按购买顺序抵免。当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时,在同一抵免年度
内,对以前年度分年度购置的设备应分别计算抵免额,即“先购置设备先抵免,后购
置设备后抵免”;
二是抵免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当计算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若“新增税款”大
于后购置设备尚未抵免的金额,通常情况下,后购置设备可全部享受抵免,但因本年
度应纳税额已经抵免了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故“新增税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购
置设备的应抵免额。因此,当按照“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
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时,如果出现抵免后应
纳所得税额为负数,那么确定后购置设备的抵免额时,应充分考虑抵免后应纳所得税
额以零为限,不足抵免的部分继续结转下期抵免。
举例说明:某企业2000年度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
10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700万元,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400万元(以
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国产设备金额5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按规定
2000年购买的设备400万元允许在2000年——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60
万元(400 × 40%),2001年购买的设备500万元允许在2001年一2005年的一年时间内
抵免企业所得税200万元500×40%)。若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企业实现
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300万元,
现将该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0年:由于2000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90万元,与1999年度(第一次购置前一年)
实现的所得税12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
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90万元。
2001年: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70万元,故2000年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
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0万元。
2002年:
1.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80万元(300-120=180>
160万元)。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免的160万元。
2.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2000年(第二次
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210万元(300-90=210>20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购置设备
应抵免的20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300-160-200=-60(万元)
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40万元,剩下的60万元(200-140)留等2003年——
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同一技改投资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
时,全部抵免后的应纳税款未必就大于或等设备购置(任何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有的人将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额”理解为“本纳税年度实现的所
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
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这种理解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果这样,会出现少抵免
所得税额。
凡是税务机关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从事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后,都可以向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中央企
业、中央与地方组成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申请所得税抵免时,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计划司”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
如果是不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确认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使用后,
企业仍然可以按原值提取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国家还规定,企业
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如果出租、转让的,应该补
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弄虚作假骗取抵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
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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