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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税收策划:企业营运的税收分析——组织形式的税收选择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的基本组织 形式有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较大的规模要求, 因此少数人难以组建,而有限责任公司规模适中,一般要求几十万的资金就可以了, 所以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如此,几十万的资 本要求还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所以仍然有一大批人在这个门槛外面难圆老板梦。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希望,现在,涉及 到个人可以用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已经有多种,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从税收的角度讲,投资者应该选择什么形式,才 能做到既当上老板,税收成本又最低呢? 从税收的角度考察组织形式的优劣,主要从税务管理要求的宽严程度和税收负担 水平等方面来进行。 一、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分析组织形式的优劣 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主要是分两个层次来进行的,一个是一般纳税人, 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的征管实践中,对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一般纳税人 的要求有两个方面: 一是规模上的要求。对新办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上,即生产性企业或 者以生产为主,兼营批发及零售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在40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流通或者 以商品流通为主,兼营工业生产或应税劳务的,注册资本应该在50万元以上。而对于 老企业而言,则有销售额的要求,即从事工业生产的,或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批发和 零售的,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或以商品流通为主, 兼营工业生产和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必须达到180万元以上。 二是管理上的要求。其一是要有专职的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其二是在建账建制 上要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并且要如实记账;其三是纳税申报上的要求,应按税务机 关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其四是企业的历史档案必须清楚, 没有偷税和严重的欠税记录;其五是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等。除此以外,如果 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特殊要求。 鉴于以上的要求情况,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容易接近这个标准,即比较容易 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从而取得重要的生产经营手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存 在一个缺点,平时税务机关的麻烦较多,因此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应付税务机 关的各种检查。也就是说,存在一定的税务管理成本。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由于“一 元钱就能当老板”省去了注册资本上的麻烦,但是,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是难以 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质的,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就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 难以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如果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通过税收策 划发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图的,则另当别论。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分析两种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的优劣。举例说明如下: 假如某商品流通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不含税),符合作为一般纳 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能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 占销项税额的5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25.5万元(300×17%-300× 17%×5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定一分 为二后两个单位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40万元和160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 可适用4%的征收率(商业零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我的征收率为4%)。在这种情况下, 缴纳的增值税分别为5.6万元(140×4%)和6.4万元(160× 4%),两项合计12万元。 很明显,这个商业零售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 轻税收负担13.5万元。并且,由于该企业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这样做 还将省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许多麻烦。 那么,企业选用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呢?一般可用计算企业商品增值率的 方法来判断。现行税法规定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适用6%和4%增值税征收率,该 处以商业企业为例进行分析。 一个企业应纳税额的多与少,在适用增值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关键是看增值率的 高低。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4% 假设两者的税收负担相等,则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无差别的平衡点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4% 增值率=4%/17%×100%=23.53% 也就是说,当商业企业的增值率为23.53%时,两者税收负担相同;当增值率低 于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23.53%时, 则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是在假设所有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均允许抵扣的前提下所作的 判断。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往往有不少购进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者取得专用发票不合法而不让抵扣。在这种情况下,也可采取抵扣进项税款 占销售比重的方法来判断。由前面的公式可得: 增值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金额)/销售收入=1-可抵扣进项价款/销 售收入 =1-可抵扣进项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 设可抵扣进项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有下列公式: 17%×(1一X) =4% 解得平衡点X=76.47%。 这就是说,当商业企业可抵扣进项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为76.47%时,两种纳税 人的税收负担相同,当这个比重大于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轻于小规模纳 税人;当这个比重小于76.46%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同理可计算出工业企业在两种纳税人身份下应纳增值税无差别平衡点。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设立时,纳税人便可以通过税收策划,把所 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或可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金货物的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作为重 要依据,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当然,纳税人身份的确定及转换,都必须 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履行规定的报批手续才行,并且这种身份的转换必须考虑到增值税 专用发票对销售的影响。因此,纳税人要有长远而全面的眼光,在身份认定以前就要 做好税收策划,以便真正能够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二、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分析不同组织形式的优劣 税收负担水平是企业在组建之机就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对于以上三种组织形式 的税收负担问题,前些时候曾作为经济理论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大家把目光几乎 都集中在个人独资企业上,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并且得到多数人的 认同。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 根据现行税法,不光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 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这里仅从原理的角度作阐述),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样也 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只是征收时机不同而已。一般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既要征收企业 所得税,同时要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平时实现利润时, 要缴一道企业所得税,当企业将所实现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时,也要征收一 道个人所得税。在这里作一个比较,两者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机上,个人独 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较早,而后者则较迟,由此产生的效果是,后者只要不将税后 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企业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进一步发展生产。 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然,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及时的,因而对生产经营是不利的。 也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才特别受到人们的重视。 当然,在组织形式的优劣上,还有一个风险和责任的考虑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 责任是以注册资本为限的,而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是无限的,其中合伙 制企业的投资人负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因此, 在进行相关策划时要全面考虑。 如果要从税收负担上作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一,在私营企业与个体 工商业户之间选择,以个体工商业户为佳,因为从所得税的角度讲,个体工商业户适 用五级累进税率,而私营企业年盈利在3万元以下的适用18%的税率,年盈利在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适用27%税率,年盈利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的税率,相比较私 营企业的税收负担重一些;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以股份有限公 司为好。原因之一,世界各国税法中奖励投资的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减免, 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企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这种形式出现,自然可以 享受优惠待遇。原因之二,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经营,在我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个 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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