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企业性质的税收选择——第三产业有政策可利用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我国的第三产业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不大,
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制
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企业改制必然导致
企业原有职工的分流,为了鼓励这些职工的再就业,国家在企业安排社会富余人员上
也给予一定税收优惠。
一、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
我国税收在第三产业的优惠主要表现在:
(一)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特别就城镇职工下岗再就业等问
题在税收政策上给予考虑。其政策集中反映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政策上。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所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是指按照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
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其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1.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以上为城镇待业人员;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
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有关法律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一)新办的城镇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
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以减免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计算公
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
待业人员数)×100%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
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
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为了鼓励下岗职工举办企业,走自谋职业之路,我国对新创企业的行为也给予一
定的支持。给新办企业定期的税收照顾,是我国目前的主要税收优惠方法,那么,新
办企业减免税期限如何确定呢?我们在进行税收策划时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
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
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
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2.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
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当然,这里所说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二、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
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
业。
2.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
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期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期限应连续计
算,执行到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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