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企业性质的税收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增加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一、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以体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表现在: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
得税两年。
(二)从1996年起,经江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停止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工(94)055号、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二(94)023号关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
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其改按国家统一规
定执行后缴纳的所得税与原比照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相比多缴的部分,在
两年内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
二、对技术进步企业的鼓励
国家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也给予充分的鼓励。促进企业进步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开发费用的处理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
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川%),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二)技术开发设备的处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
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
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需购置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价在10万元以下,应事先报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抵扣。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优
惠有:
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
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
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经营
期不少于5年的,可申请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税优惠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
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具体包括: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
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
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
有技术使用费,可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对设备价款式、利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全部用产品补偿的,可以对外商取得的利
息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如果是一部分用外汇支付,一部分用产品偿还,
其支付的显然不足以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
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四)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实行了新的增值税政策。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成本结构
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造成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一定程度上阻碍
了企业的发展。1999年8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规定,对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
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陨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
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目前,软件企业实行的增值税政策
是根据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字[2000]25号),企业被认定的软件产
品销售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税款予以返还。
国家连续颁布了有关软件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各界的反映如何呢?据《中国税务
报》报道:软件企业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一致认为其对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
动作用。
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文京认为:“软件产业与传统加工工业确实
不一样,增值税税负以前一直偏高,成为软件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从1999年针对中
关村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到国务院18号文件,这种状况完全改变了。最大的受
惠者是软件企业,企业的整体发展能力也得以增强。”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仕平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政策实施后,传统
企业税负约为3%-5%,而同为软件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可返还一定的增值税,增
值税税负约为5%,而我公司以前的增值税税负一直保持在11%-15%的高水平上。19
99年10月1日后,中关村软件企业增值税税负降到6%;2000年7月1日后,增值税税负
进一步降为3%。税收负担是明显的下降了。从我们企业的情况看,这一政策是软件企
业上规模不可缺少的。1999年10月1日迄今,我公司收到退税款2587万元,这是一笔可
观的发展资金,公司也在此期间逐渐走上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到2000年下半年,公司
在全国17个主要城市建立了17个分公司,投放资金2000万元,在全国设立20多个办事
处、服务机构。同时,企业产品开发换代能力也日益增强,2000年用于新产品开发投
入达4600多万元,比1999年增加1800多万元,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很大作用。”
另据统计,北京软件企业最集中的海淀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
企业达263家,2000年共计享受国家退回税款18495万元。与此同时,税收优惠并不意
味着税额减少,2000年,海淀区共入库税款61%,其中软件企业入库税款11972万元,
也呈现较大比例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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