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企业性质的税收选择——“三资企业”优惠多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我国税法对“三资企业”的优惠较多,主
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其内容已在企业举办的地点选择中作了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仅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利用优惠策划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个简要提示: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
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性企业,具体的有: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包括专门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包括搬家、搬运,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
递;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
器维修服务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
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
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
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
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服务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
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其一,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是指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
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
助或技术指导;
其二,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殖业(包括种植花卉);
其三,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其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备,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专门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梯、
电扶梯安装的企业;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的企业;从事食品加
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厅或铺面销售的企业;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对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
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
务,不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
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把握的界限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起至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
(二)对于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从事的行
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
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三)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如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企业可以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
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
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
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如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
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得年度。
(四)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
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
于税法规定的开始获利年度。
(五)企业的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
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时,可按下
列办法确定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在税法规定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
企业可在其生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
%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第二,设在税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生
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
惠。即企业只要有一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50%,便可开始享受相应减低税率征税的
优惠。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国家规定的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呢?让我们举两个例子加以说明:
例1:某中外合资建材企业,经营期12年,于1988年8月1日正式建成投产,有关年
份的获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199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获利 20 45 50 53 57 60 62
假设该企业已将它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在此前提下,由于建材企业属于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
因此,其所得税的减免计算可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一种。
方法一,由于该企业于8月1日正式投产,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因此,可选
择下一年度即1989年作为计算免征税的初始年度,只是1988年的盈利应按正常的所得
税率计缴所得税。这样,1989年和1990年为免征期,1991年至1993年为减半征收期,
从l994年开始按正常所得税率计缴税款。
方法二,即从投产获利年份就开始计算免减税期限,因此,1988年和1989年为免
征期,1990年至1992年减半征收期。如该企业是从1988年7月1日开始营业的,由于19
88年的经营期已达6个月,因此免征期应从1988年开始计算。
上述举例均假定该企业历年为盈利,假设该企业仍从1988年8月1日正式投产,有
关年份的获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获利 -15 -20 30 35 40 -10 8 20
由于该企业于开办初期发生亏损。1988年和1989年合计亏损35万元,1990年虽盈
利30万元,但不足弥补前两年发生的亏损,直到1991年弥补亏损后才有盈余,因此,
1991年确定为开始获利的年度。这样,1991年和1992年为免征期;1993年虽又发生亏
损,但由于免、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
生亏损而推延。因此,1993年为减征的第一年,实际上缴税款为零;1994年为减征的
第二年,由于可在税前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因此1994年实际上缴税款仍为零;1995年
为减半征收的第三年,即使1995年仍然发生亏损,从1996年开始企业所获利润在按规
定弥补亏损后按正常税率计缴所得税。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该企业自1988年8月1日正式投产后,当年即获利,但紧
接着第二年即1989年发生亏损。对于这种情况,该企业的获利年度从1988年算起,依
此计算免减期限;或者从1989年算起,因为1988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6个月,企业可
以选择将1988年的利润按正常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计算。因此,虽然1989年发生亏损,免征、减征期限仍从1989年开
始计算,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例2:某中外合资企业为兼营性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为搬家、搬运业务和
函件物品的特快传递业务,1992年3月1日正式营业,经营期为15年。1992年搬家、搬
运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30%,并且获利;1993年上升到45%,1994年为52%,
该企业可于1994年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的减免税待遇,但确认1992年为获利年度,1994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各地不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现介
绍江苏省的有关规定: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期间,
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在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
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对先进技术企业在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
(四)对依照税法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免
征地方所得税。即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
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
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
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新区、工业村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再投资可以退还所得税
(一)退税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
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这里要提醒纳税人和从事税收策划的人士注意:直接再投资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
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
后直接用于投资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或外国投资者将在国内投资企业中分
得的利润汇回本国之后再返回,则不能享受这条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期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
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应从再投资资金实
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
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特区内的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申请再投资退税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并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者直接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
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企业投资,此项投
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其二,必须是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免税期的利润不存在再
投资退税问题。因此,在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提供能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
所属年度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其三,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
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其四,必须在限期内办理退税,外国投资者必须自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向原纳
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未办的,不予退税。
其五,现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
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
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
款的60%。
(二)退税额计算
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
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三)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的事项
1.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
为投资人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
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
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2.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
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
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
往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
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要缴回已
退回的税款。
4.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
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的60%。
5.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
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
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
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者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
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的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这里也要提醒纳税人和税收策划人士注意的是,有关再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
层次:一是外商或外国投资者将再投资资金投资于一般企业,则可以享受40%的税收
退回优惠;二是外商将所投资的资金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或在我国的海南省有关企业
的,则可以享受100%的退税优惠。
(四)举例
例1:B公司为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生产,合营期18年。B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用第六、
七、八年三年分得的利润与另一个中国企业合资举办H公司,生产食品,合营期为十年。
三年投入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60万元、260万元和240万元。这三年B公司实际适用的
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7.5%、10%和10%,地方所得税免征。B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可持
有关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三年的退税额分别为:
第六年的退税额=260÷(1-7.5%)×7.5%×40%=8.4324(万元)
第七年的退税额;260÷(1-10%)×10%×40%=11.5556(万元)
第八年的退税额=240÷(1-10%)×10%×40%=10.6667(万元)
例2:C公司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产品80%用于出口,该公司
将第七年所获利润中的120万元人民币再投资于C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产品出口
规模,第七年利润所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因此,C公司
可持有关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C公司可获退税额为:
退税额=120÷(1-24%一3%)×24%×100%
=39.452(万元)
五、企业进行多项优惠政策的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一定的时空可能会有多项优惠政策可供同时选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
就要注意:
(一)企业在选择适用各种税收优惠条款时,要注意各税收优惠条款的适用条件和
彼此之间的关系,有的税收优惠可以同时享受,有的税收优惠只能选择一项享受,还
有的税收优惠则可待一项享受期满后,连续享受另一项。
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取决于地点、企业性质、经营期等条件。就地点而言,有经济
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等;就企业性质而言,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企业、从事农、林、牧
业企业等;就经营期而言,有规定10年的,有规定15年的。税收优惠方式有税率的优
惠,有减免期的优惠,还有应纳税额的优惠。
(二)所述税收优惠措施限于税法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
所得。
(三)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税法规定的期限,应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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