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税收策划:企业设立的税收思路——利用优惠政策策划
录入时间:2002-0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1/2002信息】 想方设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人进
行税收策划的一项基本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理解和运用。
从行业的角度讲,可以是综合的、多边的运用,也可以是在一个行业对一些优惠政策
进行重点开发和利用。我们在这里选择一些策划案例给大家作参考。
一、多角经营的策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规避风险,
许多企业采用多角经营的策略,其中,向农业方面渗透的潜力最大。而这,也正为税
收策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在这里我们引用王跃明提供的一个税收策划实例,以
便大家通过实例对照政策,联系自己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的现有条件,举
一反三,触类旁通。该策划案例的内容是这样的:
湖北省宜昌市有一家集餐饮、娱乐、旅游、住宿为一体的国有饭店,在市场经济
的大潮中,该饭店的员工与许多国有企业的员工一样,面临着下岗分流的阵痛。1999
年深秋的一个晚上,该饭店小会议室里气氛异常沉闷,该饭店的领导们正在这里对下
岗员工名单作最后的审定。这时有位长者的话打破了沉闷的气氛,他说:“从这批下
岗分流的员工名单中看,有不少曾是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对农业不陌生,对乡村有感
情。能否由单位牵头,员工入股,兴办一个以种植业、养殖业、旅游娱乐业为一体的
股份制休闲农庄呢?”话音刚落,立即得到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饭店迅速邀请有关人员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论证。认为该方案可行,其可行性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较好地解决员工的分流问题,避免了由于员工下岗而带给本人、家庭、
社会的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压力。
二是“生态旅游、回归自然”是当今都市人的一种追求,一种向往,更是一种时
尚。假日经济将使这种时尚更具潜力,更具发展空间。投资兴建休闲农庄正是顺应了
这种时尚。
三是该饭店每天的餐饮业经营都将产生大量的泔水和剩饭剩菜,这就为创办农庄
养殖场,为鸡、鸭、猪的喂养提供了廉价的主饲料。同时,鸡、鸭、猪、牛等所排泄
的粪便又为农田的种植提供了农家肥。这也正符合我国农业专家提出的用混合饲养型
耕作制来改造谷物大田耕作制的建议。它将使这座休闲农庄的生态、社会、经济三方
面的效益得到统一。
四是开发荒山、荒地,投资农业为我国现行的积极财政政策所鼓励、倡导、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
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免税规定中所称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植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
的单位和个人”。财税字[1995]52号通知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
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
农业产品。”由上述文件的界定可以看出.该农庄向该饭店和其它单位及个人销售的
鸡、鸭、鱼、肉、蛋、奶和蔬菜均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之列,因而,该农庄可在较长
时间内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产品
的,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因此,该饭店所属的休闲农庄,在一定的时间内也将获得
一定范围的农业特产税的优惠照顾。因此,投资兴建休闲农庄将会得到一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照顾。
在进行充分论证以后,1999年11月,该饭店与杏花村村委会签订了开发荒山一百
亩,20年不变的承包合同。该饭店在承包土地上修建了田园山庄,根据农业生产周期
长,投资回收慢的特点,为了加快投资回收期,确立了以养植业带动种植业,逐步发
展旅游业的基本思路。
该案例的最大特点是多个方面、多个角度考虑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在不
同行业的有机配合,从而产生了互补效应,强化了税收策划的深度。
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要点
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也有很广阔的天地。比如对本厂生产的产品的连续
生产可能有税收上的优惠可以利用,也有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工序进行适当的
分解,也可能获得税收上的某些好处等等。此外,对本厂生产的“三废”的综合治理
和有机利用也可以取得多方面的经济效益,我们在这里也举一个例子说明之。
大家都知道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
总局就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该目录指出了六大类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
范围,它们分别是: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
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等多
达几百种。如果企业按照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
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厂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
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
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
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 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
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处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
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发展
经济的同时,必须统筹考虑人口、环境、资源等问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是当
前和今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
许多企业为了能够在生产中使用“三废”物资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谓动足了脑
筋。这些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产前、产中大力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以最终
达到国家、社会、企业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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