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67)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八、关税转嫁问题
关税作为间接税,常随进出口货物的买卖而转嫁,一般来说,关税的缴纳者很少
是税负的真正承担人,也就是说,关税的直接负担人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将
所纳税款转移给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购买者和消费者。关税转嫁同其他税负转嫁一样,
分前转、后转和消转三种主要形式,关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的为前转;由供给者负担
的为后转;由进出口商降低进出口成本,而不将税负转给他人的为消转。
关税转嫁与一国的对外贸易关系和采取的贸易政策有关,也与一国在国际市场的
影响程度有关。对于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或实行进口限制的国家来说,进口商品
的供给弹性十分明显,也就是说,在这些国家,进口商品的数量与价格水平高低有着
十分直接的关系,有利可图则进口,无利可图就不进口。进口国对进口商品采取的压
价或不正当提价的行为,都会导致外国供给商将进口产品转向他国市场,因此在这种
情况下,不管需求弹性如何,进口商品的有关税收都会由进口国的企业或消费者承担,
而不会由进口商品的外国供给商承担,例如某种在国际上属于供不应求的产品,输入
某国的价格较高,输入国若想采取压价措施,必然导致该产品供给商拒绝供给,而将
商品转往他国,为避免这种商品进口量的减少和消失,输入国必须接受供给商提出的
价格,而且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税款,也只能转嫁到本国购买者和消费者身上。又如
当某种商品的国际竞争很激烈,该商品供给商为占领较多国际市场而进行低价售卖时,
输入国若想要求供给商提价是不可能的,对这种商品征收的任何进口税和消费税,也
只能由输入国国内的购买者和消费者承担。
如果进口商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制(如行政管制)或受到外汇限制,并在零售
环节没有进行定量供应和价格管制的话,进口商品所承受的进口关税,就会由从事进
出口的商人或从事经销的环节承担,因为凡是进口商品受到管制和外汇限制的地方,
进口成本必然很大,因而进口商品的货币价值和它的实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就很大,购
买者因此而减少,若再把进口关税随产品价格一并转嫁给消费者,势必受到消费者抵
制,当然在进口条件如此苛刻的国家,产品的进口商和经营商只能由政府担任,个人
或私有企业是不会从事这种无利有损的行业的。
在国际贸易中,关税转嫁的形式与转嫁程度和国与国之间对商品的供求状况有关。
也就是说,国与国之间对某种商品的供给状况及需求程度,对它们在充当最终关税承
担者方面有重大影响,例如,当甲国某种消费品完全依靠从乙国进口时,进出口税负
显然会由乙国转嫁给甲国,要么转嫁给甲国政府,要么转嫁给甲国消费者。但是如果
甲国所需商品可由国内生产者生产,那么对乙国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便具有保护性质,
此时物价上涨,税负由甲国消费者负担,生产者得利;物价下降,进口税由乙国进口
商负担,甲国政府获益,当甲国国内工业发达,物价水平低于国际市场时,其进口税
均由乙国进口商承担。以英国和加拿大为例,假设两国间仅有一种交易,即加拿大用
其小麦换英国毛货,这种交易意味着加拿大对英国小麦的供给程度就是加拿大对英国
毛货的需求程度,如英国对加拿大小麦需求强烈,加拿大便可将其小麦征收的进口关
税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英国政府或英国消费者,甚至还可将从英国进口的毛货的关税转
嫁给英国。如果英国小麦能自给自足,加拿大出口到英国的小麦所缴纳的进口税,就
会视英国小麦市场价格的高低决定其是否能够转嫁。一般惯例是,两国之间贸易交往,
双方分担的关税比例与交易满足程度和相对交易的迫切程度成正比。
从事或研究关税转嫁应从国际社会着眼,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国内,若单从国内
情况来看,进口商品承担的关税都会由国内消费者缴纳,这是一般常识,也是不难做
到的。关税转嫁的核心在国外,即在国外商品的供给者及政府身上,做到这一点不能
是单项贸易行为,而应是多项和有一定重复频率的贸易活动。在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统
治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起关税向外转嫁的任务。关税向外转嫁是一门技巧,它要求
设计者必须掌握这样一些基本材料,即本国进出口产品总规模和结构,进口商品中哪
些是本国生产、生活必需的,哪些进口商品在本国具有垄断性;本国出口产品的结构
和规模,出口产品中哪些是在国际市场有影响的,有无在国际市场上的垄断产品和近
似垄断产品等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条件下,政府可以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首先根据
进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实行压价、减价、免税或增税的作法。压价是指在尽
可能的范围内消减进口商品价格,以便进口关税可以因进口商品降低价格而取消。在
实行压价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关税的做法,允许或鼓励这种商品
的输入(这种进口商品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必需品)。增税的作法
是指当时进口商品不是属于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而是尚处于发展过
程中或外国出口商为倾销商品而作的抛售,这时增加税率的目的是为抑制外国商品倾
销、防止外国商品占领本国市场的一种手段,这和关税转嫁的关系不很大,因此这里
不作过多叙述。其次当本国某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垄断性时,即本国出
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一定地位,该国完全可以对原本不征出口关税的这种产品,加
征与进口产品承担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相同的税额。也就是说,用出口产品价格升高,
弥补进口关税对国内购买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部分
或全部进口产品不征或少征进口关税,而使出口关税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九、税收资本化法
税收转化为资本是将累次应纳税的税额作一次性的转移,尔后再进行税负转嫁,
且转嫁是在每次经济交易时,税款随商品一并出售给消费者。比如一个农场主想向土
地所有者租用10亩土地,租用期限为10年,每年这块地要缴纳税款200元。农
场主在租用之际就在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中预先扣除其租用期内所租土地的全部税款。
这样便相当于获得2000元的由土地所有者10年累积应纳全部税额,而该农场主
每年所支付的税额只有200元,余下的1800元就成了他的创业资本。这种名义
上由农场主按期纳税,实际上全部税款均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结果必然导致税收资本
化。
税收资本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社会,任何延迟纳税或预先
征税的做法,都是税收资本化的表现形式。国外利润收入推迟汇回国内的目的是推迟
纳税,以便纳税者有更多的资本投入,扩大生产规模;国内纳税者延期纳税的目的是
推迟纳税,以便纳税者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利用税款协助其满足资本周转需要;政府
预先征税也是为了增加政府手中持有的资金量和投入资本量。凡此种种事实表明税收
和资本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其原因在于税收是以货币为最终和最主要表现形式,而
资本也是以货币形态为其主要表现手段。征税要收货币,资本投入也要货币,货币是
税收转化为资本的联系纽带及中介力量。对政府来说,税收转化为资本比较好理解,
因为政府课税后,有相当部分是作为资本投入支出的,没有税收,也就没有政府资本
投入,没有政府拥有的企业和各种办事机构。然而对纳税人而言,税收资本化就较为
困难,因为纳税人是货币的支付者,他不会增加或积蓄货币,而只能是损失货币。因
此,纳税人要进行税收资本化转嫁筹划,就必须研究自己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及与他
人进行经济交往的具体方法和可能途径。纳税人进行此筹划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要
求就较高,筹划难度也较大。
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税收转化为资本必须具备这样一些条件:
1.被课税的商品必须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分布是很不均匀的。比如购买债券的
人,依据政府规定,凡债券收入按20%税率纳税,用债券收入再投资或继续购买债
券可免除征税。这样,对购买者来说,如果他想获得债券收入,就要纳20%的税,
即债券收入的1/5他不能获得。如果该购买债券的人用债券收入再投资,他就可以
免纳20%的税款,这20%税率确定的税额就成为他投资资本和其他资本的组成部
分。
2.被课税商品必须具有耐久性。只有经久不变的商品才可以经受多次课税,而
且每年课税税额相同,才可能预计今后各年应缴纳税额总数,比如土地、房地产等。
这些商品课税额的确定有助于将其从课税商品的资本价值中扣除。
3.课税商品必须具有资本价值,而且拥有年利和租金。比如长期债券、土地等
均可作为资本,它们既有应纳税款,又有年利和租金,便于税款一次性收取和转嫁的
分期进行。
4.课税商品不能是生产工具。因为生产工具如机器、设备等课税后税负转移到
产品的价格上去,可以随产品出售而顺转给消费者,因此没有必要折入资本内,不能
达到税收转化为资本的目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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