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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7)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8.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 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税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 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①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 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②一些企业 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a.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 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 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 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 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 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税照顾,所以出口时不 能再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 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 特准予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 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 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 (5)出口退税适用税率。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依《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17%和13%执行,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的退税 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出口应退消费税的适用税 率依《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 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就低不就高计算退税。 (6)出口退税的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其中: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进行核算的企业, 也可按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价×税率 2)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 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当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销项税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 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 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1)出口退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 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特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 批难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 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 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 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2)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 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 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 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 口销售后,按照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为核心,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种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据以审核确 定退(免)税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在货物报关出口 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申报表主要内容 有:出口货物的名称、销售数量、货物进价总额、费用扣除率、扣除费用总额、出口 退税计税价格总额、适用税目税率;应退税金额及应收外汇等。与此同时,还要提供 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包括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 出口收汇单证。 4)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 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 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 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 “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 工作程序,由省一级国税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进出口公司确定。其出口退税的审批一 般由省级或直辖市一级国税局负责。 5)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和清算——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是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目,并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决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一项制度。 出口退税的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出口企业必须对上年度出口货物种 类、数量、金额、税率、费用扣除率和已退税额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 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 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 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消费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 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 于消费税纳税人节税。 1.课税对象方面的优惠。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 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 第一类:有害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2.纳税环节的优惠。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 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缴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 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间接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 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 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 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补缴消费税。 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原因有两个:(1)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 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 (2)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 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 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 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 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 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 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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